质疑业委会选举“三宗罪”,业主将街道告上法院,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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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green 发表于:2022-7-30 03:22:0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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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居住在上海长宁区某老旧小区。自从小区选举了新的业委会后,王先生发现,小区的管理问题越发严重,而问题的根源直指这届新当选的业委会。
  先是由于小区楼房发生漏水,业主们要求物业动用维修资金进行修缮时,物业却以“业委会不同意,无法动用维修资金”为由不断推脱,漏水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其次,困扰小区多年的“停车难“停车问题也迟迟无法得到解决,小区对外来车辆的停放监管形同虚设,“停车费收益账目”不公开等问题。
  回想起2018年的业委会选举,王先生更是气不打一处来,痛斥业委会选举存在“三宗罪”。“没有公布候选人、没有搞投票选举、没有公布选票结果”;“新当选的业委会成员我连人都不认识”。

  由于质疑业委会选举存在着“程序不公开透明、暗箱操作”的“猫腻”。于是,2021年,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的备案行为。那么,法院会支持王先生的诉求吗?
  一、街道对业委员备案的行政行为属可诉行政行为
  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共同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小区业主在自治管理范围内的重要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规定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实行备案制度。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12月23日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换届改选完成,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辖区域范围、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选举产生的备案、换届备案或变更备案手续。

  法院认为,业委会的产生是业主循法定程序的自主意思表示,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不是因为备案而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业委会要获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获得政府职能部门的备案。
  业委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如果没有备案证,业委会就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印章,将难以进入实际运作,其代表全体业主的法律行为将不被外界认可。
  由此可见,备案行为实际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的确认,这种备案行为虽然不是行政许可,但带有一定的行政许可因素,且业委会的选举是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所以这种备案属于行政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如果业主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备案登记行政行为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的。

  ​二、撤销之诉应在起诉期限内提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举证了筹备组于2018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故王先生自2018年7月6日后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未来50日内《备案证》将会完成,但王先生在其后法定的“6个月内”甚至是“1年内”均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直到3年后才就该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出法定起诉期限。
  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小芝评述:实践中,不少小区业委会管理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有些业主往往对小区业委会的选举不满或者认为业主大会不作为,继而选择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业委会选举备案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给街道办事处施压以达到“炒掉业委会”的目的。
  业委会作为一种新兴的市民组织,其运作机制及对城市基层治理的影响深远。据公开数据显示,2022年上海全市有1.3万个居民住宅小区,意味着至少有一万多个业委会存在,对于这些业委会的选举及后续运行,街道、房办等相关部门不能只“备案”了事,而是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业委会日常运行的指导,让小区业主自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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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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