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身份如何认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是什么?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怎么用?5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经前期报名,此次听证会最终确定了19名听证陈述人,涵盖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专家学者等,以及10名听证旁听人,围绕群众关心问题进行现场听证。
据了解,现行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是2008年修订的。近年来,物业管理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情况,全面修订我省物业管理条例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
公共收益的使用与监管,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作为听证陈述人之一,绿地世纪城A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黄胜利认为,公共收益问题在物业和业委会之间扯皮,造成的矛盾比较多,建议在成立业委会之前,无论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其他相关部门,都不能使用公共收益,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同时,建议在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方面,规定设置独立账户,确定使用上限,并给予业委会一定的自主权。
“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属于业主共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的服务管理费用。”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干部刘高峰说。
此外,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到底由建设单位承担还是由公共收益支付,听证陈述人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马威认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议以这种方式继续执行下去,最好在规定当中明确相应的标准和节点。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的保障,建议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及使用应由业主大会决定,这样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张丽芳说。
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代表朱云堂提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目的,是提升全体业主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这部分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先行垫付。如果规定建设单位垫付,应该参照其他省份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设立专用账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所产生的经费由业主承担,同时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记者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此次听证会所有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并在修改条例时充分吸收。(记者 秦骥 见习记者 辛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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