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物业费也可参选业委会,公民致信全国人大推动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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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y88 发表于:2022-7-30 11:37:3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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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努力终于迎来实质性变革,多少维权的热心业主们不用再为业委会筹备资格问题困扰奔波了。”8月27日,张国军在朋友圈发布了这样一段文字,让张国军没有想到的是,他致信全国人大的举动能“撬动”备案审查程序,最终推动了地方立法的修改。
张国军所说的“实质性变革”是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一项新规。
近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外公布,新《条例》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
这也意味着,业主在参选业委会时将不再因为不交物业费的问题“卡壳”。




欠缴物业费不能当业委会委员?地方立法“绊住”业主维权路
张国军是河南省许昌市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2018年起,张国军关注到,陆续有小区业主反映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多位小区业主因欠交物业费无法筹建新的业主委员会,常来市政府反映情况。
张国军发现,多数业主并非故意拖欠物业费,而是由于物业公司突然提高收费标准,比如从每月每平米1.1元提高到1.4元。 不仅如此,物业费上涨也未经过法定程序。
张国军称,物业公司单方面上涨物业费后,对新收费标准不满的业主就会拒绝交费,如果物业公司仍然坚持新的收费标准,业主和物业公司就会产生矛盾。此时,业委会委员就会考虑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来解决问题。
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一项规定,“绊住”不少业主的维权之路。
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在业委会委员的资格限制条件中,新增“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规定。也就是说,如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则不能被选为业委会委员,进而无法通过改选物业公司解决物业费上涨的问题。
张国军还表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是民事服务协议,业委会是业主权利代表,如果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去起诉物业公司,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实践中,不同意涨价的委员已被排除在业委会之外,没有委员资格,业主没有办法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维权。
在处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时,张国军还发现,物业公司总会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由要求业委会委员先交纳物业费。“在这个规定面前,我们也很难替群众维权。”
地方性法规涉嫌违反上位法,公民致信全国人大
“绊住”业主的维权之路的地方性法规,还涉嫌违反上位法。
按照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小区业主都有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却要求业委会委员必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在张国军看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原《物权法》相契合。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则涉嫌与上位法冲突,更多是强调业委会委员的义务而非权利,擅自对业委会人选设置“准入门槛”,这更像是从物业公司的立场出发。
2019年12月,张国军将一份长达6页A4纸的审查建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
他在信中写道: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一批业主对此不满意而拒绝按时交纳物业费。那么,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这批业主即使依法积极地想参选业委会,也无法成为业委会成员,更无法有效地通过业委会为业主们争取更多的权利。
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了张国军的来信。
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研究认为,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民法典等上位法的立法原意,不符合法治精神。具体而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限期反馈意见。
河南启动修法,业主在参选业委会不再因未缴物业费 “卡壳”
一年多后,这份被指“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迎来实质性修改。
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会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此次常委会拟对《条例》进行部分修改,其中即包括备受争议的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此次提请审议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明确: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
在最终审议通过的新《条例》中,也保留了这一修改。这也就意味着,业主在参选业委会时将不再因为物业费问题“卡壳”。
会议介绍,删去该条规定,并非意味着变相鼓励业主拖欠物业费。相反,交纳物业费仍属于业主的义务。《条例》第十七条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义务中明确“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相关规定,且“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全国人大建议多地清理问题规定,其他省份尚未修改
不久前,郑州市瑞隆城小区14名业主代表起诉街道办的案件引发关注。
该案争议焦点为未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到底有没有参选筹备组和业委会的权利。14名业主认为,南阳路办事处、福园社区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他们不具备申请筹备组的成员资格,更没有权力终止瑞隆城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
而南阳路办事处代理人坚称14名业主代表为恶意拖欠物业费,故没有资格参加筹备组。业主代理人认为拖欠、拒交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不能影响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历经一审二审后,该案进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14名业主的诉讼请求或将得到法院支持。
察时局梳理发现,河南小区业主遇到的维权难题并非个例,辽宁、广东、重庆、天津等地立法中也有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委会成员条件的规定。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了解到,备案审查室已建议地方对交纳物业费和参选业委会委员挂钩的规定进行清理,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修改。
但截至目前,除河南外,其他省份的物业管理条例尚未作出修改。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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