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在全区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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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青园交流 发表于:2022-8-3 06:16:1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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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精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新疆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网信办决定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现将《关于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关于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精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新疆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决定从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区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三年行动的重大意义
  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重大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前,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还不规范,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矛盾纠纷和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成为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三年行动的重大意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提高工作主动性、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把三年行动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深化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根本评价标准,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接受群众对整治结果的监督评判。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边排查、边整治、边总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房地产市场乱象,又着眼于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目标任务
  通过持续加大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力争用3年时间,以集中整治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长效机制建立为着力点,使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21年10月前)。印发三年行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州、市)、县(市、区)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广泛宣传动员,开展摸底调查,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21年11月-2024年6月)。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建立工作台账,集中开展整治,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曝光,狠抓问题整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推动落实问题整改。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2024年7月-9月)。各地(州、市)、县(市、区)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健全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长效机制。
  四、重点整治内容
  聚焦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整治问题清单,突出整治工作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过度负债,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无法按期交房;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违规挪用预售资金;未按规划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等。
  2.商品房交付使用中的问题。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实际交付房屋质量、设备及装修与购房合同、广告宣传以及样板房严重不一致,面积“缺斤短两”、配套设施“货不对板”;履行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到位,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不积极帮助业主解决。
  (二)房屋买卖
  1.商品房销售中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茶水费”等费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出具委托书)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2.房地产经纪服务中的问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未按规定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佣金;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签订“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3.房地产估价服务中的问题。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备案;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备案等级承揽估价业务;未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或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三)住房租赁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逃避监管;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出租不符合安全、消防等标准的房屋;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赚取住房出租差价,违规收取佣金、租金、押金等;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
  1.前期物业服务中的问题。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备案;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房屋未通过验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期维修责任或承接查验整改责任。
  2.日常物业服务中的问题。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五、依法有效开展整治
  (一)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各地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12345市民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实名举报投诉的或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与信访部门进行对接,全面梳理近年来房地产领域信访投诉事项,查找问题线索。结合信访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各地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线索移交转办机制和重大问题事项督办机制,将日常检查、受理举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定期督导调度,实施销号管理,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动态调整台账清单。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定行动方案,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商品房销售、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的明码标价、价格备案管理,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强制交易、挪用侵占资金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即开工建设、违反规划建设、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等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合理调度执法力量,依法依规查处,按时报送台账进展,督促整改落实,推动整治工作落细落实。
  (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销号禁言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对查处的事项要全面分析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完善监管措施,扎紧制度的笼子。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通过对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新疆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新疆银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指导监督各地整治工作。各地要落实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处置措施、协作机制等内容,及时动员部署,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严厉打击、联合惩戒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督评价考核。各地整治工作方案于10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5日前统计报送上月规范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开展情况、线索移交情况及典型案例,每季度10日前报送季度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措施,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地区,进行公开约谈和通报批评。各地要将三年行动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建立配套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三)做好社会舆情引导。各地要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发挥行业新闻媒体作用,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浓厚整治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享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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