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掌上长沙
2022-08-02 18:55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实习生 周婕
1到3栋是业主自管物业在管理,4栋却是开发商自带的物业公司在管理——在雨花区裕华名苑这个只有4栋楼房的小区,竟然同时存在着两家物管。两个物业同时存在,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裕华名苑小区业主纷纷向帮帮团记者投诉并道出了其中的原委:2020年12月,该小区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终止与前期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实行物业自管,然而前物业公司拒不离场,便形成了两家物业公司分管的局面。
从2021年到现在,小区业委会数次与前期物业对簿公堂。今年6月,小区业委会收到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前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可输了官司的物业公司,至今仍以种种理由没有离场。
一个小区为何出现两家物管?
裕华名苑小区共有4栋楼,其中1到3栋是住宅楼,目前由小区业主实行物业自管;4栋是商业楼,由开发商自带的物业公司长沙吉屋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首届业委会主任肖女士告诉记者,这种局面的形成,是前物业公司拒不离场所致。
据业主们介绍,裕华名苑小区在2014年底开始交房入住,到2020年12月,小区的物业管理一直由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公司,也就是长沙吉屋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但是该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长期以来难以让业主满意。“房屋漏水了,向物业反映,一点回应都没有。”业主刘女士表示,“电梯经常掉层,使用才3年,物业就通过走‘绿色通道’的形式,绕开了业主签名,动用了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张先生说。还有些业主表示,吉屋物业从不公开账目,“业主让他们公开他们就说亏损”。
2019年,裕华名苑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20年,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决定实行物业自管,同时终止与吉屋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2020年12月19日,在给吉屋物业公司发函通知的前提下,业委会带着自管物业进驻接管小区,但是遭到了吉屋物业的拒绝。
记者了解到,对于业主大会解聘吉屋物业的决定,吉屋物业在给该小区业委会的回复函中指出,这次业主大会未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指导,投票过程不透明,程序不合法,因此表决无效,吉屋物业将继续留在小区进行物管服务。
从那时起,小区1到3栋住宅楼就由业主实行物业自管,4号栋商业楼则仍由吉屋物业管理,形成了一个小区两家物管分管的局面。
数次对簿公堂,今年6月迎来终审判决
一个小区两家物业,争议不断,冲突不断。除了言语和肢体冲突外,小区业委会和吉屋物业还互相起诉,从2021年到今年6月,双方数次对簿公堂。
2021年1月19日,吉屋物业公司起诉裕华名苑自管物业,要求自管物业退出小区并赔偿其损失20万元。当年3月31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自管物业退出小区,赔偿损失5万元。面对结果,业主们难以接受,自管物业也不服,于是提起上诉。此案的二审阶段,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与此同时,小区业委会也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吉屋物业公司,要求其从小区撤离。2021年12月,雨花区人民法院对业委会反诉吉屋物业的诉讼进行了一审判决,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吉屋物业退出裕华名苑;吉屋物业履行交接义务。针对这个结果,吉屋物业也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
今年6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吉屋物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要求吉屋物业在判决生效后10日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并向小区业委会办理交接手续。
输了官司拒不离场,为何?
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7月1日,裕华名苑小区以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名义向吉屋物业发出“退场通知”,要求吉屋物业于7月8日前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因为吉屋物业没有离场,7月10日,业委会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区发出退场通知已经过去了一个月,可至今吉屋物业仍然在小区4号栋商业楼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占据着小区水电设施设备用房,这是为何呢?8月2日,吉屋物业的熊经理及开发商相关负责人钟先生进行了回应。
钟先生告诉记者,法院判决是要求移交给业委会,可如今裕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已经到期,第二届业委会又还没有选举出来,目前处于没有业委会的状态,因此没法移交。钟先生也坦承,即使小区选出了第二届业委会,吉屋物业也不会移交物业管理服务。“该移交的都移交了,我们现在没有东西可以移交。”钟先生说。
4号栋商业楼的物业服务是否该移交给业委会呢?钟先生解释,4栋的业主不满小区自管物业的服务,因此委托吉屋物业进行管理。“有85%的业主委托吉屋物业进行管理。”钟先生拿出一份委托书说。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委托书上,只有几个人的签名。
熊经理表示,钟先生的说法可以代表吉屋物业的回复,他们还指责,小区自管物业来管理小区是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
对于吉屋物业公司的回复,肖女士及部分业主表示,他们对小区自管物业服务的指责是罔顾事实。开发商和吉屋物业也无权代表4栋的业主,小区1到4栋是一个整体,从法律上来说也没有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说法,以4栋业主的名义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是对4栋业主的“绑架”。小区业主们认为,吉屋物业之所以拒不离场,主要原因是“4号栋商业楼每年上百万元的物业费”。
律师:败诉方应当主动履行判决法定义务
根据相关法规,一个小区只允许一个物业公司存在,业主们认为,前期物业公司并不能以4号栋不需要自管为由,继续在4号栋提供物业服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生效判决有着既判力和执行力,理论上败诉方应当主动履行判决法定义务。如果拒不履行,胜诉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李健律师也指出,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依法主张权利,在法律框架之内解决相应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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