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建议所有物业公司在小区都公布张贴收支明细,你赞成吗?
已绑定手机
树枝乐乐 发表于:2022-8-7 01:04:55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阅读数:763
  物业公司现在成了社会问题,物业公司犀利业主,把绿地毁了建成停车位收钱,收那么多钱都干嘛呢?业主一头雾水,物业公司敢公布张贴明细吗?他不敢张贴明细,如果物业公司张贴收支明细,业主巴不得看看。
分享来源:悟空问答

https://wukong.toutiao.com/question/7095593837821509928/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ranzhi 发表于 2022-8-7 01:05:00 | 阅读全部
  什么物业,业委会都不要,小事情自己解决,解决不了的居委会解决。小区里就由居委会雇几个搞卫生的,大伙交点费用就行了。
商昊胖子 发表于 2022-8-7 01:05:01 | 阅读全部
  真理越辩越明
  群众的眼睛
generalfeeling 发表于 2022-8-7 01:04:58 | 阅读全部
  应是强烈建议国家取消物业,由小区业主自行制定小区的服务方式。
sweet 发表于 2022-8-7 01:05:07 | 阅读全部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大家都会赞成?
  但是,能够从开发商及其物业服务企业那里获得好处的人(其中包括小区的业委会成员),他们是不会很赞同的。信不信由你?
DSC0000.jpg

47yb941cl1 发表于 2022-8-7 01:05:35 | 阅读全部
DSC0000.jpg

  这个问题应该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居民的心声,那就是,很多物业公司的的收支不透明,存在猫腻。
  物业的收入有收取的居民物业费、垃圾费、电梯费等,也包括小区建筑的一些超市、门店的出租费用,还有广告费等。而支出方面主要是保安人员、保洁工、电工、其它修理工等方面的工资,还有小区公共设施的修缮管理等。
  理论上,收入是可观的,肯定够花的。
DSC0001.jpg

  但是,一个小区往往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物业公司难以解决或者没权利解决,有个别户就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用,这个吧,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却会引发蝴蝶效应,其他住户也会效仿,最后,导致物业费难以收取。
  公布收支明细,是个好事,增加透明度,让居民住户监督账目,避免不合理支出,关键是就看物业公司敢不敢这样做了。
tigerpkno1 发表于 2022-8-7 01:05:31 | 阅读全部
  我们苏州常熟明日星城五个小区是由社区党政统一领导物业和业委会,定期审查物业账目收支情况。业委会对物业的收支及收费标准一年一次表决通过,物业对业主一年一次收物业管理费,没有另外收费。
lq7777 发表于 2022-8-7 01:05:58 | 阅读全部
  赞成,但是不可能实现,物业公司是个人企业,目的是为了挣钱,如果公开项目,他们就会把自己的收入告诉业主,高额的利润,业主还会交那么多物业费吗?只有从法律上改变,物业的管理有居委会接管。从根本上解决。
standera 发表于 2022-8-7 01:05:03 | 阅读全部
  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公开收支明细,取决于法规的要求和收费的模式,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DSC0000.jpg

  1、目前中国大陆所有的住宅小区都是采用的包干制模式,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自负盈亏”模式,法规只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定期公式公共收益部分。未强制要求企业公开所有的营收和支出,这属于企业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要求企业公开,企业自愿情况除外。
DSC0001.jpg

  2、酬金制模式是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小区实行自管自治,物业费、停车费、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集中收取,业委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每月支付服务费给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其他各项开支由业委会全权负责,业委会须定期公示所有的收入和支出,保证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酬金制模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不参与任何收费工作(业委会授权除外)和承担各项支出,需要定期公示所有收支明细的是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DSC0002.jpg

  学法、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ZY2012 发表于 2022-8-7 01:06:16 | 阅读全部
  我建议通过立法,强制物业服务方与每个房主签订服务合同,这样既可以明确服务内容,又便于双方根据约定的内容进行维权。还可以不麻烦业主委员会及其它与交易无关的人或组织了。如果这样,也自然可以免去要求物业公布张贴收支明细了。实施微信通知、微信支付的方式方法,何乐而不为呢?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