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可以,但不要过度,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公共场地、共用的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所有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因此,利用业主共有的土地、房产、电梯等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是基于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而确定的双方的民事关系,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至于公共收益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则需要认真的查看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
如没有约定归物业公司所有,业主代表可以先搜集小区公共收益的证据,了解其它小区关于公共收益分配的比例,征求业主关于公共收益的预期,邀请预期较高的人参与,并请求社区或街道见证与物业公司谈判,因物业公司有相应的维护等投入,一般的方式是所得收益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成。
谈判的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物业公司拒不同意的,可将谈判结果公示,取得业主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依法解聘老物业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老物业占有的公共收益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部分小区已经成功的打了这样的官司。
如合同中约定了,该部分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建议业主分两种情况,依法理性的对待。
一种是寻求懂行的人士帮助,大致测算小区物业服务的支出和公共收益的收入。如果物业费不足以支撑,且即便公共收益补充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没有多少利润的,建议业主就不要强烈维权了,因为实在没有利润可能会把物业公司逼走。没有利润,其他物业公司也不会接盘,全体业主不但要承担弃管的痛苦过程,最后还得接受相同的价格,大家必须尊重商业规律。
另一种是物业费足以让物业公司盈利,但物业公司拒不让步的,业主代表可以将搜集到的证据和谈判记录向全体业主公示,取得业主支持,并按照法规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成立后,可根据合同到期或服务不到位等缘由,启动与物业公司的合同重新谈判,并将谈判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物业公司仍不妥协的,业委会可组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依法解聘原物业公司,并通过招投标竞价的方式,选出更加合适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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