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的业主们为选聘物业公司申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却遭到拥有部分专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开发商的不满,并以侵犯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案起缘由:开发商质疑业委会组建程序违法提起诉讼
坐落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的紫御蘭庭小区是一处新建的楼盘,随着入住的业主越来越多,为了便于管理,方便选聘物业公司,业主们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2019年12月2日,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同意批准成立紫御蘭庭小区业委会。2020年7月11日,紫御蘭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委员,组建了小区业委会,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备案申请。8月24日,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紫御蘭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批复》,同意紫御蘭庭小区业委会备案登记。
紫御蘭庭小区成立的业委会,让开发商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非常不满,认为紫御蘭庭小区业委会的组建程序违法,街道办事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于是,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簿公堂:拥有15%专有住宅建筑面积是否达到起诉标准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紫御蘭庭小区分为两期,公司既是小区开发建设商又是业主,尚占有一定的专有建筑面积。紫御蘭庭小区成立业委会时,并未告知公司,其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街道办事处对于紫御蘭庭小区申请业委会备案的批复程序违法,未起到严格的审查程序。理由是:2020年8月24日,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同意《关于紫御蘭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批复》的行政行为后,公司曾向其申请行政公开,要求出示紫御蘭庭小区业委会成立过程的有关资料。资料公开后,公司经审查认为,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紫御蘭庭小区业委会组建程序不合法,业委会备案并不是单纯的资料报请备查,街道办事处在出具完成备案登记文件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公司等利害关系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街道办事处辩称,他们作出的批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时,作出的批复行为依法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及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紫御蘭庭小区业委会成立合法,自成立之日起即享有业委会的权利,不受备案与否的影响。所以紫御蘭庭小区备案与否,对业委会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撤销,且街道办事处履行了法定的备案职责,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同时,街道办事处作出备案批复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紫御蘭庭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紫御蘭庭小区分为两期,其中一期、二期总规划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车位、商铺等的所有权,持有面积为11.4万平方米;一期开发总户数1253户,居民入住率84.5%。二期开发总户数884户,销售率85%。目前,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仅拥有二期尚未销售完的15%的专有住宅建筑面积。
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靠拥有的15%专有住宅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成了此次庭审焦点。
法槌落定:不具备诉讼资格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12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11条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11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业委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委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系紫御蘭庭小区开发商和业主,但仅占有15%专有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今年3月12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的规定,驳回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成立业委会是业主的基本权利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管宁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业委会是业主的一项基本权利。
业委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是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成立业委会,不但可以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化解和减少很多发生在基层的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原告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的业委会备案批复,系涉及紫御蘭庭小区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业主个人不具备起诉撤销业委会备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要求行政机关撤销业委会备案,也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业委会备案。原告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紫御蘭庭小区业委会备案,从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既作为小区开发建设商又作为业主占有一定的专有建筑面积,但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要求,故原告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主体资格。
管宁还表示,若原告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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