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业委会选举筹备组(下称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在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并选举产生业委会,但我们小区的筹备组成立时间早已超过60天,却依然还在运作,公然违法。”
近日,1007接到家住福州台江区武夷嘉园小区陈先生的投诉称,小区有部分人要成立业委会,筹备组于5月8日正式成立,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应当在7月8日之前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但筹备组却在超期近1个月后才宣布要在8月6日召开业主大会并进行3天的投票选举工作。
在陈先生看来,筹备组是公然违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但小区所在的台江区新港街道办事处和新港街道雁塔社区居委会不仅不按法律法规办事,还支持筹备组违法。
陈先生:为什么违法的事情就没人制止?
陈先生告诉记者,武夷嘉园小区已经交房有些年头了,入住率几乎是百分百,之前也成立过业委会,但因为任期到了后没有续选,所以目前处于无业委会状态。
据陈先生介绍,从今年开始,有部分业主表示要重新设立业委会。“对于选举业委会本身我没有什么意见,如果选举出一个能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并不是坏事。”
今年4月8日,筹备组贴出成立告示,进入1个月的公示期。5月8日,筹备组正式成立。
“筹备组正式成立后,就没有太多声音了。”陈先生说,一直到了7月18日,才由台江区新港街道办事处贴了张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我对上面一个姓郭的候选人充满了怀疑。他原来负责小区一个什么临时管理小组,小区的一些公共收益会给到这个小组,这位郭姓候选人就乱来,例如做的一些铁门报价950元,但实际根本不用那么多钱。”
陈先生反映的门的报价有问题
在陈先生看来,这个临时管理小组的一些账目也不清楚,例如花了1万多元购买了几台电梯空调,新空调安装上去后,旧空调不见了。“这些空调每台价值至少300元,他说都送给装空调的工人了,根本拿不出凭证。”
于是陈先生决定对新港街道办事处贴出的这张告示提反对意见。他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时,发现了这张告示存在明显的违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在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告示上的落款时间是7月18日,已经超时了,上面还显示筹备组还在运作,那就是违法了。”
陈先生还注意到,此后包括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等公告在内的公示里,筹备组都赫然在列,而且筹备组甚至还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直接发布《通知》。
“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没有在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了,怎么还能继续运作呢?”陈先生说,《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也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福建区域,就应该遵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带着充分的证据向台江区新港街道办事处和新港街道雁塔社区居委会投诉都无果,他们就是不纠正筹备组的做法,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不能公然违法。”
街道和社区负责人“金句”频出
8月4日上午,记者来到台江区武夷嘉园小区,发现门口的公示栏上,的确贴着台江区新港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关于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公告》。
在《公告》边,还有筹备组以自身名义对外发布的《通知》。
在小区内,记者还找到了一些有关业委会选举投票的横幅。
按照陈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在小区内联系了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之一的郭先生,他表示业委会的选举流程是由新港街道办事处主导的。“不是我们能够说了算的,明白吗?这个是整个政府的一个流程在那边走的,这些问题你既然要采访,你可以去找街道或者是社区,他们会给你做一些相应的解释。”
小区门口
随后,记者和陈先生一起来到位于福州台江区群众东路融侨国际公馆4号楼2层的新港街道雁塔社区居委会,一位前台工作人员表示,社区书记林淑琴不在,所以无法接受采访。
在社区居委会公告栏上,记者找到了林淑琴书记的电话,拨打过后,她表示筹备组之所以超期后还继续运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受疫情因素影响,另外武夷嘉园小区比较复杂,筹备组自身也提出需要延期。
在社区内
面对陈先生的质疑,林淑琴书记一直强调,社区和筹备组的运作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雁塔社区林淑琴书记:我们的程序全部是依法依规的。
记者: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筹备组成立后必须要在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您刚才有说依法依规,那你们如果说批准他们(筹备组)延期,那依据的是哪个法规呢?
雁塔社区林淑琴书记:不是叫(说)依法依规就是要全部百分百(按照法规来)。
面对社区书记的说法,记者决定和陈先生一起前往新港街道办事处,问问其负责人的意见。
记者首先拨打了办事处办公室电话,一位女工作人员表示街道并没有物业科或物业站,也没有设置物业方面的其他管理机构。
辗转之后,记者了解到,新港街道办事处设有台江区新港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和街道城管中队在一起办公。
8月4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记者来到新港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发现负责人李苏兰已经下班了。
不得已,记者只好电话联系李苏兰,她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记者不得不在电话里将条款一字不漏地念给她听,并指出里面的法律用词是“应当”,意味着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是必须在60天内举办首次业主大会的。随后,记者收到了这样的回复:
李苏兰:这个不算过期,也没说必须要在两个月内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就是一般情况下要在两个月内,应当不是说必须嘛。
记者:应当就是必须啊。
李苏兰:应当和必须,我感觉在语气上还有变化。
在李苏兰看来,筹备组成立之后,只要居民、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方面没有意见,筹备组就可以持续运转下去,对于陈先生所反馈的问题,她从社区居委会得到的反馈是只有少数业主对筹备组有意见,所以要遵循大多数业主意见。
《民法典》
记者询问李苏兰是否有进行过相关的调查,她的回复是,只要业主不主动来反馈意见就算同意。
面对她的回复,记者再次强调,《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筹备组的运行进行了约定,有关部门应该遵守,得到的答复是这样的:
记者:既然法律这么规定了,我们肯定要遵守啊,如果法律规定就是一张纸,那这个法律拿来干嘛呢,对不对?
李苏兰:我们一般情况下是遵守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做,但是有特殊情况的话,我们是会变通的。
律师看法:即使业委会成立,业主也有权提起诉讼
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从业委会成立的经验来看,筹备组60天的工作期可能会不够,但既然《民法典》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对筹备组的工作时限进行了约定,那筹备组和全体业主都应该遵守,如果没有在这期限内举办首次业主大会,其继续运作已经不符合规定。
卓律师建议,有意见的业主可以向社区、街道和区房管部门反映问题,如果这些部门依旧坚持让筹备组运作,让业委会成立。小区任何一位业主都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业委会成立程序不合法,撤销业委会的资格。
记者手记:频频出现的“金句”让人汗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里第14条里明确指出,“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这意味着《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里有关筹备组的规定里,用到的“应当”很明显就是“必须”的意思,就是筹备组必须在60日内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这个必须意味着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但遗憾的是,作为《民法典》里规定的应该为业委会成立提供指导的台江区新港街道办事处和新港街道雁塔社区居委会相关负责人,要么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无所知,要么即便知道有这样的法规,也以各种理由来违反。
他们甚至还说出了“不是叫(说)依法依规就是要全部百分百(按照法规来)”、“我们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做,但是有特殊情况的话,我们是会变通的。”这样的话。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权威的,具有强制性。作为城市管理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本应该比普通市民更懂法、更守法,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武夷嘉园筹备组这件事上,看到的恰好是相反的一面。
而且仅有法律还根本不够,我们还需要司法机关来推动法律的落实,也需要各级部门、社会公民来共同遵守法律。
在这其中,作为部门还有部门的负责人,不是更应该带头知法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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