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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59 发表于:2022-8-9 08:22:3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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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四部门出手!专项整治物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7月20日,福州市房管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福州市“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 。

通知指出,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市纪委办公厅印发《2022年“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工作方案》中的“整治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工作部署要求。

福州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3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深化福州市“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各县(市)区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持续深化、巩固提升,认真组织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专项行动,同时要加强宣传,通过制作图表、录制视频等方式,在门户网站的专栏(页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整治工作方案和监督方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提高群众知晓率。

本次发布的“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内容包括三部分:

  1、 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2、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等问题。
  3、加大抽查核实、处罚曝光力度,解决整治成效不够明显、群众知晓率不高问题。
  根据要求,2022年9月底前将组织实施,福州市房管局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5%,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20%。
附方案全文:

关于深化福州市“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

为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按照省市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在2021年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整治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问题为切入点,对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持续深入整治,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原则上公共收益公示率应达到100%,纠正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提升公共收益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

二、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等问题。

(三)加大抽查核实、处罚曝光力度,解决整治成效不够明显、群众知晓率不高问题。

三、责任分工

(一)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整治。将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归集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福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服务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照“谁产生谁公示”的原则,指导有关部门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产生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并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四、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市级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也要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成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保障“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按序时进度开展,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整治工作。

五、整治进度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7月 10日前)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小区具体情况,牵头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要求、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责任领导和联络人,分解落实问题清单,实现问题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本方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管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9月底前)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填报《物业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2)。并对照整治重点、工作方案和企业自查自纠结果,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督促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进行整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抽查核实、查阅档案等方式,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到位。

市房管局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5%,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20%,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物业小区开展全面检查。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检查工作台账,督促存在问题的小区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牵头通知辖区内物业企业填写《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转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专户备案表》(详见附件3),经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三方共同确认各小区公共收益金额、收益项目明细、涵盖年限等信息后,提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报备。经报备后,四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物业企业将公共收益转入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专用账户,各小区公共收益资金原则上一年报备一次。对公共收益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中心专户的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应当召集业主临时大会,对公共收益后续资金监管做出决定,经表决后公共收益可转入业主大会、业委会专户或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它县(市)区公共收益缴存办法可参照执行。

(三)经验总结阶段(2022年10月底前)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公共收益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六、整治措施

(一)规范公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大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过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决心向群众传达,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宣传氛围,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全面自查自纠。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小区自查自纠工作台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2021年整治基础上再次深入开展自查,于7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业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大核查力度。加大辖区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检查力度,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物业小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现场重点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小区自查自纠台账、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

(五)坚决通报曝光。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对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自查自纠结果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整改举措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并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形成违法必究、违规必查的监管态势,解决整治成效不明显问题。

(六)依法依规查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对应处罚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归集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同时由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将相关处罚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七)加强协调化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村)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化解的,由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责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抓紧抓实整治工作,真正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抽查核实、处罚曝光力度,确保整治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三)及时报送进展。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将《物业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表工作台账》、《物业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进度表》(详见附件4、5)(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工作台账)、问题(线索)台账、典型案例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房管局。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材料的单位,将追究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以及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将转报市纪委等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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