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两部门想罢免一小区7名业委并处罚款,业委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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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漫步 发表于:2021-11-26 23:44:1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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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阳光新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小区业委会想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一年多来,新的物业公司非但没聘成,业委甚至面临被罢免、处罚的窘境。
  业委会为改变这一现状,将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良庆区住建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街道办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相关行政行为越权,业委会胜诉。
  记者走访获悉,小区业委会之所以面临将解散的窘境,与一份部门下发的“通告”有一定关系。
  今年2月8日,良庆区住建局、良庆区大沙田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关于南宁阳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通告》,认定阳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在工作中,存在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印章,鼓动小区业主停交物业费等行为。
  通告称,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业委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唐某珩等七名委员,暂停七名委员的职务,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业委会主任唐先生认为,该通告很大程度影响业委会的正常履职,部门作出这一行政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6月16日,该小区业委会将良庆区住建局、大沙田街道办一起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否认业委会存在通告中的有关行为等。
  该通告是否合法有效,是该案争议焦点之一。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通告中认定的事实均发生于2020年12月31日前,但通告依据的《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两被告不能依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对原告即业委会于2020年12月31日前的有关违法事实作出涉案行政行为,因此两被告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良庆区住建局、大沙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南宁市阳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通告》。
  11月9日,小区业委会主任唐先生说:“如果判决生效的话,业委会就不需要解散,业委可以恢复履职,继续为业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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