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大会筹备过程中,街道办事处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可见,建设单位有义务配合筹备组组长和业主代表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相关筹备活动。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很多建设单位在小区都拥有一定份额的产权,尤其有些共用部分的经营权、管理权为其所有;还基于建设单位掌握了较完整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此外,建设单位还应承担业主大会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为了与将来的业主委员会维持良好的关系,物业公司可以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配合。就最低限度来说,物业公司不能干预或非法阻挠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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