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费问题,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与一物业公司诉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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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781402 发表于:2022-8-11 20:46: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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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6日,法院公布了一起纠纷案件的二审宣判结果,关于移动公司支付40000元电费的用意,法院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建和公司支付当年电费40000元,应视为其在当年未按该协议履行,自愿多给付原告的电费。
  4万元是固定电费还是预交电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底之前,建和公司是华锐塔湾欣城小区的物业公司。
  2014年,该物业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约定,沈阳移动公司为该小区提供通信用信号分布系统,沈阳移动公司每年向物业交纳电费4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5年2月11日,沈阳移动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2014年度电费40000元。
  如果一直都是每年4万元电费,账目清晰明了,也不会发生纠纷。可是,在2016年初,双方更改了计费方式。
  2016年1月7日,沈阳移动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书》,约定沈阳移动公司在小区内建设通信信号分布系统。约定的电费结算方法由固定价格40000元/年变更为以1.20元/千瓦时的价格。
  从固定价格40000元/年变更为以1.20元/千瓦时,这约定也非常明确,可接下来沈阳移动公司的做法,却让物业公司有点蒙。
  2016年1月27日,沈阳移动公司交纳2015年度电费40000元。2016年11月29日,沈阳移动公司又交纳电费40000元。
  2016年的电费,已经从固定价格40000元/年变更为以1.20元/千瓦时,可为什么沈阳移动公司又交了4万元?这是什么意思?如果按1.20元/千瓦时的协议交电费,只需要几千元电费。可这次交了4万元,那2017年电费该怎么算?
  2017年12月,建和物业公司从华锐塔湾欣城小区二期撤场。
  关于2017年的电费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4万元是自愿多给的电费
  物业公司上诉称,2016年签的供电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建和公司接管园区之前,移动通信向园区缴纳固定电费4万元是长期存在的,物业公司无需签合同,是事实合同。所以,2017年,电费仍然应该是4万元。
  沈阳移动公司称,2016年11月29日这笔40000元的电费,应为沈阳移动公司预付的电费款,而非固定费用。双方应根据签订的《供用电协议书》结算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电费。
  沈阳移动公司交的这4万元,属于什么性质,直接影响到2017年电费的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供用电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计算,2017年移动通信设备电费应为6754.75元。所以物业公司认为2017年电费仍然是4万元,不成立。至于沈阳移动公司认为2016年40000元电费为预付款问题。如前文所述,该笔款项系沈阳移动公司自愿履行,且付款明细上未注明为预付款,故沈阳移动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这4万元究竟如何定义,法院认为,沈阳移动公司于2016年11月向物业支付当年电费40000元,此举应视为其在当年未按该协议履行,自愿多给付原告电费。
  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给付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电费6754.75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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