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周报·第2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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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bacx1 发表于:2022-8-16 08:18:2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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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类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5.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文体公配物业合作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6.关于实行临时用地线上办理的通知
  7.关于《惠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2021—2025年)》(草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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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4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推荐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引领各城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遴选,决定在北京等21个城市(区)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相关事项如下:
  一、试点内容
  第一批试点自2021年11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探索城市更新统筹谋划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联动、分层落实的工作机制。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2.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实施模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3.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创新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产业、财税、金融等相关配套政策。
  二、工作要求
  1.编制实施方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试点城市(区)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重点项目、实施时序和保障措施。
  2.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城市更新底线要求,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3.总结推广经验。为保障原村民统建楼、拆迁安置区等非商品房住宅小区居民享有参与小区公共管理活动的权利,指导其参照商品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模式,成立小区房主议事大会、选举房主委员会。房主,即实际占有、支配小区相关房屋的个人或单位,由相关社区居委会组织原村民集体进行认定。前述房主身份认定,旨在保障其参加小区公共管理活动,不视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等其他相关权利人认定的凭证。
  三、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名单
  第一批试点包括21个城市(区),具体如下: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滁州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潍坊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长沙市、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1/05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推荐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基础制度,系统谋划推动
  1.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明确发展重点。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科学制定目标。开展需求调查、制定目标计划。
  4.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5.落实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落实支持政策,加强跨部门协同
  1.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2.简化审批流程。
  3.做好资金保障。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执行《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5.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6.提高金融支持水平。
  三、培育规范市场,支持多主体参与
  1.支持市场主体参与。
  2.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3.重点挖掘存量土地和房屋。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4.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四、强化保障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示范激励、加强宣传引导。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11/02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推荐度:★★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8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第168号公布)修改的内容为:
  1.将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2.将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01
  发布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推荐度:★★
  深圳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主体内容包括“非居改保”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改造条件、改造要求、改造程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改造。
  二、关于基本原则
  “非居改保”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合理选址,供需匹配。“非居改保”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片区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
  二是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非居改保”,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建筑面积规划指标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专门支持政策。
  三是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改造政策,区政府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三、关于改造条件
  “非居改保”在建筑用途、产权、现状以及改造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实施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拟改造的房屋原则上应是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且不动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用途的存量房屋。因历史原因,我市存在权属明晰但产权手续不完善的历史遗留房地产(不包括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如有些房地产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相关报建手续不齐全,有些房地产无土地使用权证但相关报建手续齐全等情形。针对该类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记载为判断依据。
  2.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3.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库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造,且单个项目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4.改造项目所在宗地或改造房屋所在同栋建筑物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共有人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改造。
  四、关于改造要求
  《通知》从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水电气设施、环保卫生、节能与绿色改造、物业规范等七个方面,对改造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关于实施程序
  “非居改保”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为房屋所有权人。为便于“非居改保”项目落地,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委托实际开展住房租赁运营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申请人。为保障改造项目有序实施,《通知》从认定申请、项目认定、项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等四个方面,对“非居改保”项目实施进行规定。
  六、关于监督管理
  为规范“非居改保”行为,《通知》从项目管理、租赁监管、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提出了监管措施。
  七、关于退出机制
  为规范“非居改保”项目的退出,《通知》明确,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起满5年的,或者虽不满5年但项目出租率不足60%且持续6个月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
  八、关于保障措施
  为保障“非居改保”工作的顺利实施,《通知》从三个方面进行保障:一是加强指导和监督。二是强化区政府的主导地位。三是配套制定相关文本。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文体公配物业合作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1
  发布机关: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推荐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规范使用文体公配物业,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拟订了《龙岗区文体公配物业合作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下称《细则》)。
  《细则》共二十六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和职责、运营形式和功能、运营单位遗选流程、运营规范、监督管理和附则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文体公共配套物业适用对象、范围、运营管理职责及运营要求。
  二、运营形式和功能。明确了合作运营模式运营管理主体、建设用途、免租标准、运营单位资质要求、公益要求、装修所有权归属。
  三、运营单位遴选流程。明确了合作运营单位的遴选依据、流程和管理。
  四、运营规范。对运营方案、运营标准、运营单位责任、运营年限、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数据统计等进行了明确及要求。
  五、监督管理。包括制定了问题公配物业运营单位审计监管,主管单位对运营单位开展绩效考核,违规退出机制。
  六、附则。对规范化运营、细则有效时间等细节进行明确。
  关于实行临时用地线上办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4
  发布机关: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推荐度:★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扎实推进“阳光审批”工程,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现就临时用地线上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临时用地,统一实行网上电子化报件,申请单位登录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业务网上报建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各镇街(园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全过程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办理。各单位可通过网站、附件文件详细了解相关办理流程。
  二、临时用地范围和选址要求按《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东自然资〔2020〕337号)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需按要求复耕复绿,恢复土地原状。
  关于《惠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2021—2025年)》(草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04
  发布机关: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荐度:★★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为统筹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惠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2021—2025年)》(草案),现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期限
  2021 年—2025 年。
  二、规划对象
  城镇老旧小区指市区及县城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 2000 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三、规划研究区域
  本次规划研究范围全市域。
  四、规划目标
  梳理惠州市城镇老旧小区现状,明确改造总体目标、任务以及重点改造内容、标准。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造细则,指导各县、区组织实施改造。
  五、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基础类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要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做到能改则改。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等。
  3.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
  六、改造项目库
  经各县、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结合现状情况及居民意愿等因素筛选,汇总形成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
  工程类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消防专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2.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项目燃气工程承发包管理的通知
  4.关于发布《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数(2019-202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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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消防专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1
  发布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荐度:★★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以及广州市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有关政策要求,针对联合验收过程中消防验收(备案)的不同情形,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有关做法明确如下:
  一、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的
  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的,按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现行办理流程执行,出具联合验收消防专项验收意见。
  二、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
  (一)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在资料审核通过后,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通知申报单位在收案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抽查,抽查结果同步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无论抽查是否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凭证作为竣工联合验收消防专项意见。
  (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四)对于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依据检查记录,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三、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部分办理消防验收、部分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
  需要办理消防验收的部分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需要办理消防备案的部分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执行,在联合验收意见中同时出具消防专项验收意见和备案凭证。
  四、关于联合验收项目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
  实施联合验收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全市仍按《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1
  发布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荐度:★★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现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消防〔2020〕239号)中所附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进行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事指南》同时废止。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项目燃气工程承发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发布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荐度:★★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项目燃气工程管理,规范燃气工程承发包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项目燃气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单位应将非单独立项的燃气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依法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非单独立项的房屋建筑项目燃气工程支解后单独发包,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监管。
  三、房屋建筑项目燃气工程施工属于项目的重要工作内容,鹤洲新区筹备组、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该部分内容承发包行为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安全,为项目竣工验收后安全投入使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发布《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数(2019-2020)》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发布机关: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荐度:★★
  为满足中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及反映中山市的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变动情况,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有关单位收集中山市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工程实例,并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编制形成《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数(2019-2020)》,现予以发布,仅供参考使用。
  Q&A环节
  三
  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项目燃气工程承发包管理的通知》,建设单位应将【】的燃气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依法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非单独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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