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小区业主在公共走廊擅自开入户门!部门:未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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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如土1 发表于:2022-8-20 09:49:1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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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一小区业主在公共走廊擅自开入户门!部门:未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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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楼栋20楼同样位置没有入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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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事业主在22楼新增设的入户门。
  近日,南宁市柳沙路民发大观天下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21楼一户跃层式业主为方便出入,在22楼公共走廊墙面私自凿开一扇入户门。小区物管、部分业主先后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8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城管部门回应称,已征求两个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该业主并未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果有业主认为侵犯相邻权,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业主:邻居擅自开新门
  业主覃女士告诉记者,该小区一栋高层住宅楼2102号业主房屋为跃层式,本来按照开发商规划报建的图纸,入户门设在21楼,跃层二楼即22楼没有入户门。去年4月,该业主装修时为方便出入,在22楼公共走廊墙面凿开一扇入户门。尽管当时小区物管已多次阻止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该业主仍强行开了入户门。覃女士认为,这种行为已更改楼房结构,同时靠近新开入户门旁边的瓷砖及墙体均有开裂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8月13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涉事楼栋2102号房业主增设入户门位于22楼东南侧位置,两边各有安全出口门和玻璃窗。据业主介绍,该栋楼房双层为一梯两户,单层为一梯三户,即22楼的东南侧位置并未设计入户门。
  据覃女士介绍,小区物管和部分业主先后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相关部门已到现场查看。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复函称,原规划跃层上层未设置有入户门,但未明确2102号房业主拆除的墙体是否为承重墙,若为承重墙则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若非承重墙则按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部门:并未违法违规
  记者欲采访2102号房业主,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对方向物管人员称,可跟青秀区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据物管人员介绍,物管接报后第一时间张贴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上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已多次到现场了解情况,但未做处理。
  据南宁市青秀区城管局中山大队“两违”住建中队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先后向城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住建局的意见是,2102号房业主所拆的墙体不属于外立面墙体,也不属于承重墙,未占用公共部分;自然资源局的意见为,该户业主在走廊内部增设入户门,不涉及改变房屋外立面,也未对房屋进行加扩建,不涉及规划许可事项;如果业主跟开发商签订了装修协议涉及此事项,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约定进行装修的行为。即从字面上理解,该户业主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鉴于此,城管部门向覃女士提出建议,若对两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异议,可向发文单位征询。此外,如果有业主认为已侵犯相邻权,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律师:可能侵犯相邻权
  那么,覃女士的投诉到底有无道理呢?在采访中,有的市民支持覃女士投诉;有的市民则认为,覃女士太苛刻,开门又不涉及承重墙,能有什么影响?
  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杨建保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相尊重,安全、合理使用不动产公共部分及私有部分,避免对相邻权人的不动产造成损害。如覃女士有证据证明所涉房屋开的新门存在安全隐患或对邻居造成了损失,可以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韦才识律师认为,2102号房业主在走廊内部增设入户门,虽未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以及规划的相关规定,但可能涉嫌侵犯其他业主的相邻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此案中,2102号房业主在走廊内部增设入户门,若影响了邻居的通风、采光以及通行权利,则其邻居有权起诉至法院进行维权。
  据《南国早报》

分享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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