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决定一但出现错误,造成损失,业委会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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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py-4 发表于:2022-8-20 10:40:13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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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看到一个网友讲述他们小区的事,业主们为了省物业费把物业赶走了,由业委会管理,业委会都是好心,但不专业,只注重了保安保洁,表面光艳亮丽,花钱确实少了。业主高兴了。但发生了一件事,都感到很难办,一场大雨过后地下车库被淹,有20多辆私家车泡在水中,损失都挺大的。谁来赔偿损失。有物业可以找物业,没物业找业委会。业委会也没办法,由于物管没经验,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业委都是热心人,义务服务,找他们赔,于心不忍。找全体业主赔,可有多少业主肯出钱呢?现实中有个别业主,无论谁干,都不想交费,何况是业委无经验失误导致,更不想出钱。最后是车主自已承担了责任。
  假如业主自治期间,高空抛物砸死了人。公共区域漏电,或雷电致人死亡谁又承担责任呢,、赔不赔都是小事了。可花钱能买来人命吗。花钱能挽回亲人的生命吗?
  假如消防通道堵了,病人可能因抢救不及时失去了生命命。
  假如一场大火从底层向上猛窜。消防车进不来,消防设施失效,受损的是谁呢,是钱能买回来的吗。
  生活条件好了,家家使用电器,燃气,有很多老人进城享福,享受现代生活,他们年岁大了,好忘事了,忘关火阀的事也难免。还有的业主省吃检用,电器,能气灶具都到使用年限,过了期,在隐患多多的情况下使用,想想,一个楼上百户,是一家的危险吗。不专业的小区管理人员,只注意表象工作,更深层次的东西,不懂就更谈不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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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道层中的常闭式防火门,小区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教育业主知道使用,及注意事项,这个防火门如果达标的话,可以阻断火源,大火中可燃烧几十分中,确保搂梯中逃生人的安全。你说这个门重要吗?回头看看自已居住楼的防火门是怎样管理的。
  ,上面讲的如果发生在身边,专业的管理可能会避免发生,不专业的管理如上事例,谁的损失呢?
  业主一般的要省钱,会通过业主大会选择自冶,如上业主的事例,说明了业主自治并不专业。出现了后果只能有业主承担,这种承担可能要几代人所要付出和努力,可能全体业主分担点,个人要承担大部份的后果。痛苦是谁也分担不了。生命是再也挽回不来了。
  相比较物业在小区管理最专业的,说他专业,他们不只是保洁保安,看图中介绍的内容,物业的工作程序严格,制度性强,确保协助安全防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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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现实中看到是物业有很少的小区做到,这是由于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有所宽松,也有因物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的。小区是业主的,业主都要关心小区的细节,不能有毛病取消,就换届,投完票了就万事大吉了。不论谁管小区都应好好配合,即然选了业委会就要支持他们,不要靠猜凝,不相信,或拆台的方式对待小区的管理人员
  物业也是有监管单位。业委会也要受到全体业主的监督的,业主有意见,有想法,多与管理人员交流,可与社区街道多联糸。用平和,友好,善意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前提,是相互理解,互相关心,最后才能相互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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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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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xx100 发表于 2022-8-20 10:40:19 | 阅读全部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析讨论讨论。
  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时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其他职责。
  本问题,如果业委会的决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造成了损失,
  那么就应由业委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由于业委会自身运行中出现过错,给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不能由业主大会承担,必须由业委会自行承担。
  实践中,所谓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由业委会的委员承担。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如果过错是所有委员共同造成的,那么应由所有委员共同承担;
  如果过错是个别委员造成的,其他委员申明反对的,那么具体责任应落实到人,由作出过错决定的委员承担。
jiol 发表于 2022-8-20 10:40:31 | 阅读全部
  业委会一般会出现四种较严重的问题。
  一种是表决造假,比如解聘原物业,选聘新物业,造成小区管理或交接动荡,无知的业主被裹挟其中,跟着受罪。
  一种是从物业手里争取到公共收益,或某项具体的管理权,自行选聘第三方,接受商业贿赂,按照商人不做赔钱买卖的基本逻辑,最终的成本会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第三种是签订了商业合同,出现了违约情况,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第四种是怠于履行职责,比如委员内部纠缠不清,没有及时申请公维资金修复电梯或消防隐患,造成业主生命财产受损的。
  之前政府提供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把业委会委员当成了圣人,只是约定了委员应该做到什么,对于违反了相关规定的行为,则没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业委会,比政府官员都强,没有任何监督和违约责任啊。所以,很多小区成立的业委会,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美好,有的反而加剧了小区的矛盾。
  本人接触这个行业多年,也做了认真的思考,对小区的议事规则做了较多的修订。
  比如,业委会决议必须公开,要保存影像资料备查,未经公开的,对全体业主无效,谁做的决定,谁承担责任。
  比如,委员有免交物业费、谋取商业贿赂、私占公共区域的,已经查实,暂停委员资格,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公示,提交业主大会确认是否继续委员资格。
  比如,业委会存档资料,拒绝业主查看或复制的,暂停资格,公示,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比如,选票接受社区或街道核查,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业委会可再次复查。
  以上这些,只是希望帮助小区,选出好的业委会,让小区更好。
  当然,如果业委会按规则做事,基本都是业主大会授权且公开执行的事项,即便出现问题,也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也算是对委员的一种保护吧。
940342752 发表于 2022-8-20 10:40:22 | 阅读全部
  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有深度的问题,可能那些整天吵吵闹闹要求取消物业的人从来没有考虑过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代表业主大会对外行使业主权利,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决策侵害了业主的利益,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撤销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或者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是对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造成业主损失的,目前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对于实行业主自治的小区,这方面是个很大的挑战。
  从另一方面讲,业主委员会成员执行的是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集体决定,业委会成员个人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也不能将收取的物业费、或者经营性广告收入、车位费等用于赔偿,那样就损害了其它业主的利益,这方面业主委员会也无权自行决定,应由业主大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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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一个解决途径,可能就是由业主大会决策拿出一定比例的物业费,购买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险,这样一旦出现属于由于业主委员会管理方面失误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向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赔偿。
  总之,物业管理并非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只是需要保洁、保安那么简单,如果出现诸如地下车库车辆被淹、树倒砸伤人这类事,就很难处理,业委会根本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逼急了,大不了都辞职了,最终还是业主遭殃。所以,对待物业工作要有正确的认识。有个物业公司存在,至少出了事还有个索赔的目标,实行业委会自制,可能来个追责对象都没有。
940342752 发表于 2022-8-20 10:40:45 | 阅读全部
  业委成员代表的是全体业主,所做的决定都不是个人行为,是代表小区业主的决定,真的发生了损失当然由所有业主承担,因为业委成员都是业主选出来的,所有的业主已授权给业委,所以业委的任何决断,都是所有业主的决定。再说,小区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造成损失的地方,题主是不是又想栽赃业委了?别没事找事,小区是大家共同生活的地方,所有行为都必须要遵循小区规则,把小区搞乱受害的是全体业主,打造安定团结小区为要!
62998511 发表于 2022-8-20 10:40:38 | 阅读全部
  如果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造成损失的,当然由业委会承担责任,而不能转嫁给全体业主 。因为业委会行使权力的来源是业主的授权,但其行权履职必须依法,并不得违背管理规约,否则在理论上应认为就是违背了业主的意愿,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应由其自行承担。
圣莉雅兰 发表于 2022-8-20 10:40:31 | 阅读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可见,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是法定的,业主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定的救济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其代表性,所以,一旦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出现错误,涉及的民事赔偿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承担。而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个人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内部程序层面,即:辞职、弹劾及罢免。而业主追究责任的方式也是程序性的,即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启动弹劾或罢免程序。
  从法律上讲,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是有限的,即代表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人签约。除此之外,并不能以民事主体身份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也就不可能造成“民事损失”。而对内则有可能对部分业主造成侵害,由此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自然是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任何决定,委员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还有,在议事过程中,任何表决人按照程序作出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不受追究,无论实名或匿名。这是民主的最基本原则。看到有些回答中对不同意见的追究是根本错误的。
  当然,如果委员在覆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这个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可能需要赔偿损失。比如拿钱出去采购,半道去打游戏,把钱丢了。
悦游旅游网 发表于 2022-8-20 10:40:55 | 阅读全部
  观察了三年,业主委员会决定一但出现错误,都是全体业主担当责任,业主委员会囗囗声声都是为业主的。安居才能乐业,海南这两年成立很多业主委员会,同时也有很多小区实行业主委员会自治,从表面上看小区实现自管,但从管理上确出现一言堂,街道办只想做和事老,确不能给于科学管理,造成小区业主有苦不能说,有事得不到解决,小区反而给业主感觉,刚赶走狼,确来了一头虎的局面。物业管理是学问,让业主委员会管理,只会有别小区成功。个人及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能力及法律能力,解决小区实际问题,只会让小区内部矛盾加深。
niulaile 发表于 2022-8-20 10:40:21 | 阅读全部
  我在物业行业工作十六年了,成立这个成立那个都是空话,永远记住一个真理,多个人就多一双嘴多一双手,这只嘴为谁说话就不一定了,多一双手干不干活这也说不定,但是多出来这双手他一定会伸手拿钱的。选举那玩意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能实实在在交物业费的谁去参选那玩意呀!
knnliang 发表于 2022-8-20 10:41:25 | 阅读全部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就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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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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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必须得到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通过,或得到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如果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或业主大会授权处理的决定出现错误,当然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如果业主委员会抛开业主大会会议,擅自做做出的决定,那么这个决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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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可以向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撤销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当然是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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