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业主微信群里多次提意见,南宁的田先生被业委会踢出群。随后,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该小区业委会。8月24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去年7月23日,南宁市福岭花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备案成立,业委会建立了业主大会议事信息群(微信群)。
此后,业主田先生多次在群内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同年12月12日,福岭花园业委会在群里发布告示,暂时清退田先生。
随后,田先生被踢出该微信群。
▲田先生被业委会踢出小区业主微信群。受访者供图
田先生认为,业委会此举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业委会恢复他的小区微信群成员资格,在微信群中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今年7月5日,该案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但未宣判。
法院认为:
福岭花园业委会不可轻易把业主移出群,否则会侵犯业主的成员权。田先生在微信群中就小区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未侵犯他人权利,将其移出群聊,侵害了田先生作为业主的权利。
福岭花园业委会在微信群内发表的相关言论,并未包含对田先生进行侮辱和诽谤内容,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8月24日,法院判决:
福岭花园业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田先生业主大会议事信息群群员身份,并在该群内连续7日向田先生发布致歉信。
如逾期未履行,法院将在该微信群和该小区公告栏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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