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我们或多或少都跟物业打过交道
小到小区卫生
大到公共设施维护
均离不开物业公司
收房时开心
交费时闹心
住进去烦心
关于物业费
你是不是也有许多疑惑事呢?
什么情况下要交物业费?
什么情况下可以少交或者不交物业费?
如果发生物业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本期《浦法讲堂》
就由民事法官给你答疑解惑!
本期法治讲师
李朋,199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民商法学硕士,现任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庭法官助理。入院四年来,曾获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二等奖和三等奖、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上海法院系统三等功、浦东新区嘉奖、“致远”青年英才班优秀学员等荣誉,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上海法治报》等发表调研文章数十篇。
疑惑一:
收房时物业公司要求预交物业费。业主房多多认为自己没跟物业签过合同,凭什么要交物业费。未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还要交物业费吗?
当然要交费。《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多多所在小区是新建小区,小区建成与业主收房签订正式物业合同存在时间差,在此期间也需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管理维护。虽然业主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
疑惑二:
小区业主电动车被偷,房多多认为物业不作为,未尽到安保义务,因此想拒交物业费。房多多的主张是否有道理?
需要区分情况。《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定时巡检、安装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治安。小区发生偷盗事件后,物业公司应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监控录像、安保记录等,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偷盗事件。如果物业公司证明其已尽到上述义务,业主则不能以发生偷盗为由拒付物业费。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物业公司则可能要赔偿业主损失。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还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等途径,依法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疑惑三:
房多多家住在一楼,平日不使用电梯,也不想使用物业的保洁服务,因此想要拒交物业费。房多多是否应该交纳电梯费和保洁费?
应该要交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生活中,除小区日常保洁、保安、绿化外,还有许多难以被业主直接所见的隐蔽工程,例如进水管道的养护、电梯定时检修等。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房多多在小区内居住生活,事实上已经享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疑惑四:
房多多和物业公司未就物业费交纳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以房多多未交物业费,而拒绝交付所购房屋并切断房屋水电。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肯定不合法。《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房屋的交付涉及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物业费的交纳涉及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交付房屋系房产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并非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如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依法催讨,不能采取包括扣押房产证、停用门禁卡、切断水电等违法行为。
疑惑五:
房多多入住小区后不久,发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此时,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物业费,房多多还需支付物业费吗?
此时要区分情况。《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物业服务涉及业主群体利益,在无新的物业服务人承接时,如强行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将导致小区处于无人管理、维护的状态,影响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乃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在未能证明选聘新物业的情形下,原物业公司如果继续提供服务的,房多多应交纳物业费。
主要情形有:
1.交房前产生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
3.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且未提供物业服务等。
01
业主应与物业公司保持沟通,及时、有效固定相关证据,在维权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
02
如无法协商解决纠纷,业主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同时提交必要证据。
03
如投诉无法解决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04
发挥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监督作用,增强利益共同体认识,切实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良好的物业服务,需要理性对话、群策共治、依法而行。为构建和谐、高效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已被写入《民法典》合同编。相信在民法典的护航下,我们的小区物业服务会越来越好!
(来源: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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