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小区文体中心外包,福州这个小区业主很愤怒:成立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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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 发表于:2022-8-30 00:47:3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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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听说福州新榕金城湾这个小区,是朋友老王在那买了一套共有产权房。起先因为价格、贷款等问题老王已经和开发商斗智斗勇了一段时间。近来,总算完成了新房装修,正准备入住的时候,却在小区看到一条大大的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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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很心累的老王心里暗暗叫苦,这又发生了什么呢?老王赶紧联系其他业主,仔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这么回事。
  原来,小区物业将位于说1号楼的业主活动场所外包给了一个“资金雄厚”的社会机构运营,而经业主查询,这个 物业所描述的很有实力的社会机构,其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
  业主在纠结啥?
  业主更纠结的一点其实还并不是外包机构的注册资金的问题,毕竟这并不能说明啥。业主朋友们纠结的是以下两点:
  一、1号楼规划设计用途是业主健身活动场所,根据《民法典》《物权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房屋登记薄上注明了用途,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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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这边会扯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呢?因为物业方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该文体中心并非业主的公摊面积构成,非业主所有,物业受开发商委托,有权处理小区内的文体中心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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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活动场所被物业以“0租金”提供给社会上的人做赚钱的体育项目,据业主非专业测算,这将导致小区1年就有上100万的租金损失,20年下来就有上好几个1000万元的损失,这些租金本该可以冲抵物业费、公摊费!
  当然,如果文体中心并非归业主所有,这个算法也就毫无意义。
  有关方面也就此作了回应:
  一、金城湾文体中心于2018年10月由新榕地产公司移交伯恩物业统一管理。长期以来广大业主不断向物业反映尽快完善文体中心的配套投入使用,满足业主的文化需求。
  二、根据业主跟开发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相关内容,文体中心属于未计入业主公用分摊面积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相关权益和处分权利归出卖人所有,亦可由出卖人可以统一经营或委托经营,或向小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为此伯恩物业受地产委托,应小区广大业主需求选聘资金实力雄厚的运营单位对金城湾文体中心进行建设运营。计划在短时间内投入资金,先期进行篮球场和游泳馆的装修/建设,开放后将给予金城湾业主给一定的优惠力度,让金城湾业主尽快享有自己家门口的文体活动中心。
  新榕金城湾发生的这个事情,是非曲直或许只有双方当事人清楚。老王在小区内,看到了业主要求成立业委会的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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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许这会是一个好办法。但是迫在眉睫的,或许是双方代表坐下来,好好聊一聊。
  业主要尊重物业为大多数业主利益所做的事情,物业也要把服务好业主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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