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也可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换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等级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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