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
一小区业主
被相关部门处以
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被相关部门处以四万元罚款
据了解
该业主违法将电动自行车
私自停放在楼梯间内
并从家中私拉电线充电
充电过程中
车辆自燃并发生爆炸
造成1人重伤
业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未能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未能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
相关部门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给予电动自行车车主陈某
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相关部门依据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规
给予该小区物业公司
处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多发
起火速度快,燃烧猛烈
让人猝不及防
一起来看这些事故画面
↓↓↓
一组动图记牢电动车使用“七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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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中国应急管理、南宁消防
●编辑:李德亮
●审核:黄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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