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被法院驳回!|建议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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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pk 发表于:2022-9-11 23:01:5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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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融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港置业”)因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商业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港广场第一届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开发商打起了业主撤销权官司
  开发商要求:1.判令撤销业主大会于2020年6月13日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方案)》、《管理规约(方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方案)》的决议;2.判令撤销业主大会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理由:涉案金港商业广场首次和第二次业主大会召开,未将融港置业持有的房屋专有面积计入业主专有面积中,融港置业未收到首次业主大会1/6选票,业主大会剥夺了融港置业的知情权、投票权、决策权等,该两次业主大会召开及所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已送达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反对意见的业主的票数全部计入已表决票,该规则违法,且原审法院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未查实。金港广场第一届业委会对于业主大会的召开,在程序和实体合法性方面均负有举证义务。
  业委会辩护:不同意融港置业的上诉请求。融港置业提出要求撤销相关决议的理由不成立,业主大会所作出的两份决议程序均合法,该决议正常运行了两年,融港置业单从自身利益出发属于滥用诉权。金港广场第一届业委会无法定主体资格,不应被作为原审被告参与诉讼。
  一审法院:
  法院观点:业主大会是同一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同参与XX小区XX组织形式,构建和谐稳定融洽的小区环境对全体业主安居乐业具有重要价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涉及的除斥期间问题,从决议公告日、融港置业提交诉状日来看,其行使撤销权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因新建物业的特殊性,开发商与相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本是临时性措施。政府部门牵头成立筹备组,筹备组发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公告,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三项规则方案及产生第一届业委会,第一届业委会发布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公告,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选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述一系列流程是必须的,具有正当性。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述一系列流程有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的程度,有无对融港置业构成不法侵害。根据现有证据,融港置业作为开发商及涉案物业最大的业主,具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对筹备组的组建情况以及决议的表决、公告发布等流程应当是知晓的,融港置业提出其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意见,难以认同。筹备组所制定的规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则,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期间对表决票送收、唱票、记录形式进行了公告。筹备组、业委会均非商业实体,系具有公益性的组织,做事务性工作不可能达到完美状态,即使流程中存有欠缺规范之处,但未达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度,融港置业也未举证证明涉讼决议对其构成不法侵害。综上,融港置业未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成立,现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海融港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开发商不服继续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观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2019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及XX委XX组XX广场XX组公告,9月再次发布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2020年1月,筹备组发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书面意见公告。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下,金港商业广场的首次和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均经公告、送达表决票、现场唱票并计票等程序。可见,该两次业主大会和相关决议案通过等在程序方面并无重大瑕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尚无不当。经查,虽会议召开前就表决票送达以及表决票备注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异议的处理方式等存在一定不足,但该些不足也是会议组织方在权衡公正与效率后作出的不二选择,此种情形确也客观存在于诸多业主大会的召开过程中,故该些不足尚不足以认定涉案业主大会和议事规则出台在程序方面存在违法,况且,从目前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来看,难以认定出台的相关议事规则侵害了融港置业的合法权益。因此,融港置业提出的相关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融港置业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区相关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商业广场物业坐落于浦东新区申港街道康乃馨路148弄,开发商为融港置业,与案外人北京A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及XX委XX组XX组的公告,明确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2019年9月,人民政府发布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2020年1月,筹备组发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书面意见的公告。2020年5月,筹备组发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就三项方案以及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表决,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嗣后筹备组进行表决票送达、唱票、计票。2020年6月,筹备组发布首次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决定的公告,将首次业主大会表决情况予以公布,认为三项方案以绝大多数通过。2020年11月,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公告,定于2020年12月5日采用书面意见征询方式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2020年12月7日,第一届业委会发布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决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通过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选择上海银行作为维修基金保管行的方案。2021年2月,业主大会向上海B有限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4年、总建筑面积95,689.92平(其中住宅26,989.30平,商业面积47,001.32平)、每平每月收费标准等内容。2021年7月,上海B有限公司向融港置业出具催款通知,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已向原审法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
  ▶来源:业委八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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