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管局:空置房原则上不应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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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你 发表于:2022-9-14 17:18:3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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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置房收取垃圾费背后竟是一本糊涂账
  4月11日,华商报B01版《空置房收取垃圾费背后竟是一本糊涂账》的调查关注了西安市18个小区物业针对空置房是否收取生活垃圾费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近日,西安市城管局明确表示,空置房原则上不应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西安市发改委:收费标准应为2元/人·月
  针对空置房生活垃圾费问题,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发改委了解到,西安现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文件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71号),该文件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至今。
  该文件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2元/人·月,物业小区内每户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人数/户(常驻)×2元/人·月;二是受西安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体——西安市城管局委托,小区物业企业代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收费用要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城管局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足额征收,保证整个清扫、收集、处理流程的正常运转。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多数小区物业在收取业主生活垃圾费时,并未完全按照每户人数收取,而是统一按每户每月6元的标准,有的小区物业收费高达每月每户10元。
  西安市城管局:收费原则为谁产生垃圾谁付费
  空置房是否应缴纳生活垃圾费?对于这一问题,西安市城管理局表示,《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收费原则为谁产生垃圾谁付费和简便、有效、易操作。此外,收费主体为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并且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收费对象划分为三类,其中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缴纳。从文件规定可以看出,空置房原则上不应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在实际执行中,各区县、开发区委托辖区街道办收取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街道办一般直接向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统一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小区住户的垃圾费一般由物业按标准收取当期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小区内房屋是否空置,原则上以物业认定为准。
  律师:空置房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居民生活垃圾费),顾名思义,居民生活垃圾费另行收取,不包含在物业费里。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缴纳:2元/人·月执行。物业小区每户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人数/户(常驻)×2元/人·月。该文件指出了按照“常驻”的人数或户收取,“常驻”可理解为“非空置”。从全文理解《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可得出的结论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既然《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未列明“空置房”字眼,针对“空置房”是否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那么就需要相关部门包括西安市城管局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如答复为空置房原则上不应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则会将该答复视为模糊的答复,会理解为对空置房在某种情况下还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赵良善建议,针对空置房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否,相关部门包括西安市城管局应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尤其是,一旦确定为空置房,则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立法目的,才能发挥该意见的作用,才能将“空置房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或者相关立法部门针对《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空置房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让老百姓的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华商报记者 马群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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