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物业被业主委员会解雇 不服状告住建局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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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仙姑 发表于:2022-9-15 18:25:3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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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海口6月1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2016年3月,海口阳光岛第三期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通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投票对小区物业海南城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罢免。4月20日,海口市秀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业主委员会作出《关于海岛阳光三期第一届业主大会表决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予以备案的公告》。6月16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了解到,日前,海南城垦物业将秀英区住建局告上法院,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原告城垦物业公司诉称,2008年9月28日,该公司同海岛阳光三期开发企业——海南省农垦第一物资供销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依据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海岛阳光三期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至今。2016年3月11日,海岛阳光三期部分业委会成员,在事前未经合法公示的情况下,召集部分业主,在小区2号楼架空层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拟对原告进行罢免投票,被告住建局所属住房保障中心派员参会。海岛阳光三期仅常驻业主就有300余户,但当天到会业主仅20余人,参与投票的人员不足10人,开箱验票时,票箱中发现选票400余份。“业主大会”根据存在明显问题的400余份选票“合法”通过了所谓罢免原告物业管理资格的“决议”。发现上述情况后,及时将部分业委会成员操纵选举的违法行为向被告所属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了反映,同时要求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处理。但秀英区住建局接信后不派员查处,却发出公告,对上述解聘该公司的行为“予以备案”。
  城垦物业认为,海岛阳光三期业委会通过的所谓罢免决议是非法和无效行为;秀英区住建局所属住房保障中心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备案”的行为,不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法定程序方面都是错误的,而且明显超出其职权范围。秀英区住建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秀英法院查明,在阳光岛第三期小区成立业委会后,多次对城垦物业提出整改意见。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也向原告城垦物业发出通知,要求其对业委会提出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小区张贴告知书,要求小区业主积极配合原告的整改工作。2016年1月28日,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向秀英区双创工作指挥部作出《关于海岛阳光三期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报告》,要求必须物业按照业委会提出的方案进行整改。
  对城垦物业提出的业委会成员操纵选举的问题,经查明,2016年3月11日,在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秀英街道办事处、秀新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对涉案小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进行表决。涉案小区业主总户数为754户,总投票数418票,有效票410票,占业主总人数的54.4%;小区住宅总面积66367.32平方米,参与表决面积35546.66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53.6%。表决结果为同意解聘小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按选聘方案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2016年3月31日,业委会将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业主无异议。
  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秀英住建局对业委会作出的备案行为,既非行政审批,也非行政核准,不具有行政许可或是行政确认的性质,属于事后告知的行为。是否准予备案,不影响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形成决议的效力。本案中,业委会根据《关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该指导意见不是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规范,业委会可根据该指导意见参照执行。业委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通过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被告备案的行为,其程序并无不当。业主大会的决议一经表决通过即产生效力。
  秀英区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城垦物业的起诉。收到裁定后,该物业公司明确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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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来源: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6/06/16/0304717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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