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业主必看!哈尔滨小区业主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费用等进行评估
记者从哈尔滨市住建局获悉,日前,该局下发《关于开展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10月1日起,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关部门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和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物业承接和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
《通知》明确
物业服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报告书摘要,评估目的、依据和方法,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日期和基准日,评估查勘数据,评估工作实施过程,评估结论和争议说明,评估限定条件,评估结果及有效期限,评估人员签章和评估机构公章等内容。
物业服务评估活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专业评估机构约定评估服务内容,按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项目时,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承接查验评估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评估费用。专业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人员与委托人、第三人或者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专业评估机构由哈尔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在本市智慧物业系统公布,供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物业管理相关主体自行选择。
《通知》提出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过程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对服务标准和费用有异议的,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进行评估;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对物业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人承接查验情况进行评估,明晰是否依法实施承接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由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可行性等方案内容进行评估。
《通知》要求
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人与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向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专业评估机构应当保持评估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评估报告作为物业管理资料归档,在项目交接时与其他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一并移交。专业评估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评估报告上传到本市智慧物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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