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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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峰 发表于:2022-9-21 10:52:2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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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司法局全文公布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涉及管理体制、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共收益和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纠纷调处机制等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开征求各界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13日。
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
业主可成立业主大会
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业主可成立业主大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但三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45日内应当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筹备组自行解散。
在经费筹集方面,意见稿提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且总额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银行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
未开展工作要重选
在换届方面,意见稿提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五个月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换届事宜。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的业主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不再担任筹备组、换届工作小组成员。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未开展工作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各级政府及社区应设立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草案》要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在小区公布执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联系方式。
各级政府及社区应设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构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四级调解网络,聘请专业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另外,充分利用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职工等社会力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参与】三种方式可提意见
1.信函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2.电子邮件发送至:hfsfjlfc@163.com;
3.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
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分享来源:网易网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HPH1KG70514R9N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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