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为《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管理办法,从本月底开始,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和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正式执行,新《办法》对物业管理的具体领域制定了更加详细的管理细则。
业主大会活动纳入物业新规
《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分为总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和活动用房、印章管理、附则七个部分,将住宅小区中与业主关系最为密切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等相关的活动和管理细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除了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成立的各项条件、流程、细则和会议筹备细节等内容以外,《规则》中还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法律、法规、业务往来等文件,物业服务合同,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等11项内容。这些档案记录将作为小区管理和相关利益问题的记录和依据,指定专人保管,并放置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办公场所,业主可以将这些档案记录作为自己今后遇到纠纷或反映问题的相关依据。
招投标办法规范准入细则 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物业企业进入小区的招投标规范化流程进行了详尽规定。该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废止。
如何公平地进行物业企业进入小区的招投标管理,是很多小区业主关注的热点,也是能否选择到合格的物业企业并得到优良物业服务的关键。关于物业企业进入机制,《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物业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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