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郑州4月21日消息(河南台记者朱圣宇)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日前,因为小区广告费去向不明,河南郑州一个小区的业主们联合起来,将高楼电梯内的广告牌拆除。记者调查发现,居民小区成了商家的广告战场,而多数物业公司并未征得业主同意,就将一些公共区域用于经营广告。
记者走访郑州市多个小区,存在广告的小区超过八成。在郑州市金水路上一家小区的入口处、道路旁、路灯杆上以及电梯间都布满了广告,内容涉及房产、汽车、美食、医疗、通信等。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小区里做广告只需要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并支付一定费用即可。多数物业公司并没有征得业主同意,就将一些公共区域用于经营广告,广告收益则归广告商和物业两家所有。在郑州市福元路一家小区里,居民反映交了很多物业费,服务却很差;小区内多个广告屏投放多年,一年最低收入十万元以上,物业费从没有降低。居民发问:既没有冲抵物业费,又没有用于维护改善小区,这些广告费去哪儿了?
多数小区物业对此避而不谈,或泛泛地称用于小区维护上,对于收支明细则不予提供。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保勇说,根据相关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小区内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我国《物权法》对于小区的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小区的绿地、公共停车场,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所以在小区内悬挂广告牌,小区的共同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
不少小区居民建议,相关部门应主动对小区广告收益进行监管,并督促成立社区居民共治组织,“物业费应该透明,这个是有规定的啊。业主委员会监督使用物业管理费,它也不公开。”
一方面法规有规定,一方面现实难执行,面对这样的局面,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沈开举说,去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提到的“行政公益诉讼”为这类问题提供了破解办法,“现在可以进行尝试,让检察院监督物业主管部门落实好小区的物业管理条例。不尽这个责任,检察院要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物业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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