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外挂空调噪音大,相邻业主可否要求拆除?——物业相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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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基-外包 发表于:2022-9-23 16:23:3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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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许怿滨 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小区维权事业部主任
  ▌主攻:小区业主维权、业委会顾问等物业管理非诉和诉讼法律事务
  基本信息
  裁判文书:赵燕春与王海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2民终11180号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20日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系邻居,赵某住某小区1号楼5层2单元27号房屋,王某住同层同单元28号房屋。王某房屋的南阳台窗户与赵某房屋的南卧室窗户相邻,王某房屋的北面窗户与赵某的房屋不相邻。2015年,王某在其南阳台窗外及北面窗户外均安装了防护栏,防护栏上面有塑料顶棚。2016年,王某将其空调室外机固定安装在南阳台窗外。2016年11月,王某在其房门外的楼道墙上安装了摄像头。经法院现场勘验,王某安装的空调室外机位于赵某南卧室窗户右下方,赵某的两台空调室外机位于其南卧室窗户下方,王某安装的摄像头不能拍摄到赵某房门。
  一审诉讼中,赵某要求法院判决:
  1.王某拆除其安装在赵某主卧室墙外的空调外机;
  2.王某拆除其安装在赵某主卧室墙外的大型护栏及护栏上面的板子;
  3.王某拆除其安装在楼道里的摄像头;
  4.王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租房费共计10000元;
  5.王某拆除其安装在赵某北面墙体上的护栏;
  6.王某将其室内卧室与阳台之间的墙恢复原状。
  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一、赵某主张王某空调室外机的噪声影响了其休息,并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诉讼请求,赵某应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空调室外机产生的声音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认定王某的空调室外机未对赵某的生活构成妨碍,其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赵某认为王某在南阳台窗外安装的护栏影响其通风采光,并给其带来安全隐患,但该护栏系栅栏通透形,护栏与赵某家窗户之间尚有一段距离,且双方的房屋位于5层,对赵某的通风采光和安全未造成严重影响,故不拆除该护栏为宜。
  三、王某在该护栏顶部安装有塑料顶棚,雨水或空调滴水溅落在塑料顶棚会产生较大噪声而影响赵某的生活,故对赵某要求王某拆除南阳台窗外护栏顶棚的请求,予以支持。
  四、关于赵某要求王棄拆除其安装楼道内的摄像头,经法院现场勘验,该摄像头未能拍摄到赵某的房门位置,故赵某以该摄像头侵犯其隐私为由要求拆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租房费1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王某北面窗户与赵某房屋不相邻,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窗外的护栏对其造成妨害,故其要求王某拆除北面窗外护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赵某要求王某将其室内卧室与阳台之间的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安装在某小区1号楼5层2单元28号房屋南阳台窗外护栏上的顶棚拆除;
  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现场勘验,王某空调室外机的一部分确在赵某卧室的外墙范围内,且距离赵某卧室的窗户较近,空调室外机的噪声等问题对赵某的生活的确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故对于赵某主张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双方确认涉案住宅楼其他单元也存在空调室外机挂在自家阳台上的实际情况,故王某以小区空调都是在这个位置安装、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安装为由拒绝移走其空调室外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不当之处依法予以改正。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王某的护栏并未占用赵某外墙,故赵某上诉对王某的护栏所持异议不能成立。
  三、王某的摄像头安装在楼道内且王某现场将摄像头调整到靠近其自家的方向,故赵某要求王某拆除摄像头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92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92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安装在某小区1号楼5层2单元27号房屋南卧室外墙的空调室外机拆除;
  四、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案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此类纠纷解决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1. 建筑物外墙属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明确了建筑物外墙属于物权法所称的业主共有部分。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外墙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2. 建筑物外墙的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业主安装空调应当使用自己房屋相对应的外墙,且该使用亦应当坚持合理使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相邻房屋空调噪声影响的判断原则
  对于相邻噪声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如果业主将空调安装在自己房屋相对应的外墙上,则对该空调安装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外墙的问题,应当考察涉案空调的噪声是否超过了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是否超过了普通人所能忍受的程度、是否对相邻人的生活造成了妨碍。空调的噪声是否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标准,应由相邻权利人即权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噪声测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出具检测结果。在空调噪声影响明显、损害事实明显又没有噪声检测结果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依生活常识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定空调噪声是否对相邻业主的生活造成妨碍。本案中,业主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了相邻人房屋的外墙上,且距离相邻方的窗户较近,基于空调安装位置不当的事实,可以判断该空调安装行为已经超出了对外墙的合理使用范围,属于对相邻人外墙的不合理使用,故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查,结合空调安装位置、房间窗户相邻情况、涉案小区总体现状、日常生活经验、相邻各方的认识及心理感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涉案空调对相邻业主的生活是否造成妨碍,本着物权法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作者简介:
  许怿滨,小区物业维权专家,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小区维权事业部主任,粤湾律师联盟成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住宅小区开发商拖欠维修资金纠纷、物业侵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辅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已承接高端商务公寓——深圳X海国际公寓业委会成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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