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疫情防控期间,这些法律法规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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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流公司 发表于:2022-3-15 07:56:1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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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疫情防控
  你应该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光明君为你整理了七个方面
  涉及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
  快来看看吧!

  Q1:12条疫情防控常见违规行为是哪些?
  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你知道疫情防控工作中都有哪些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吗?相关的法律处置依据又是什么?为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这12条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置法律依据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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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散!这些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Q2: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该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居民社区、商务大楼、医院一线、交通枢纽等地方的服务方,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既是责任,也是义务:
  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
  哪些责任和义务?
  1
  做好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如做好小区公共区域的消毒、人员出入登记管理、来源询问、防疫知识宣传等防疫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2
  积极对管辖区域进行摸排,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报送疫情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
  关闭小区内会所及儿童游乐场所、老年人活动站等人员聚集的区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上发布的决定、命令,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工作中密切配合各个部门履行防疫职能时,有些行为也应注意,避免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形,造成违法。
  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过程中
  哪些错误行为做不得?
  01
  在未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知的情况下,无权对小区实施隔离和封闭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02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不得私自对业主家中饲养宠物强制带走或捕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03
  不得自行对确诊或者疑似确诊人员采取封门隔离措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采取隔离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4
  不得擅自披露被隔离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对获取的被隔离人员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05
  发现疫情应及时报送至疫情防控机构,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小区疫情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物业服务企业防疫不力
  该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摘要
  近日,西安锦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锦坤物业”)因对海棠别馆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不力,被西安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通报批评,并对锦坤物业处以2000元罚款。
  西安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锦坤物业管理的海棠别馆小区,存在各项防控工作流于形式、重视不够,未严格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测温,小区未严格落实消杀工作等问题,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锦坤物业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全面进行对标整改,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扎实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参与应对突发疫情工作的义务和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如存在疫情防控不力,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处予罚款等行政责任、也可能承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疫情当前,物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自觉服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做好疫情检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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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我们既需要科学防控,也需要依法防疫。在举国上下共抗疫情之际,切勿瞒报!
  若有经过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密切接触史,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自觉遵守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否则有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瞒报行程史、接触史、疫情等
  涉嫌违法犯罪
  2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2月12日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阳性感染者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经查,2月6日,王某某由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返回天津,始终未向社区及工作单位进行报备,之后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仍然外出到饭店、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2月12日,王某某新冠病毒核酸结果为阳性,并被转运至定点医院诊治。
  2月13日,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无独偶有,2月15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发布问责通报称,引发此次疫情的大货车司机贺某某、韩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由绥中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2月16日“郴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湖南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确诊新冠肺炎的肖某、邓某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进行立案侦查的警情通报。
  通报称,经查,2月14日凌晨4时,肖某、邓某康通过非法途径从香港入境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尔后利用提前准备的车辆和手机经高速公路进入郴州。肖某、邓某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传播疫情,后果多严重?
  危害公共卫生罪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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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深圳2个机构因防疫不力被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月27日上午,深圳市召开疫情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罗湖区某口腔门诊部、福田区某物业管理公司因防疫不力被立案。
  罗湖:某口腔门诊部
  近日,罗湖区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口腔门诊部在接诊患者时未按照要求同步核查患者核酸采样记录,违反防疫规定。目前,罗湖区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机构立案,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如涉嫌犯罪,将依法移送罗湖公安分局侦办。
  福田:某物业管理公司
  近日,福田区在检查中发现新冠确诊病例曾某前往某商务中心B座上班时,多次未佩戴口罩乘坐电梯。该大厦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对曾某的行为未予以劝阻纠正,导致多位同梯人员面临病毒感染风险。目前,福田区已按照防疫规定对某物业管理公司立案查处,对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的曾某进行调查。
  两机构被立案,背后有哪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采取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履行不力或者拒不履行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防疫要靠人人“落力”
  请大家做好这3点
  单位、个人各自守好“责任田”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小区、企事业办公场所的疫情防控,压实属地、行业、单位、家庭个人“四方责任”。强化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强化“个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服从配合相关防控措施,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养成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的卫生习惯。
  核酸检测“一个也不能漏”
  目前,全市各区正加大力度持续开展核酸检测筛查工作,力争尽早把可能存在的阳性感染者找出来,为尽快切断病毒社会传播链赢得宝贵时间。
  请近日没有做过核酸检测的市民,尽快到附近核酸采样点采样。采样时要注意做好提前扫码、戴口罩、保持“一米距”等措施。
  进小区、坐公交都扫“场所码”
  除社区小区、公共场所全面实行扫“场所码”外,全市范围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也要扫“场所码”登记。
  全面加强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酒店宾馆、交通场站、休闲娱乐场所等各类公共场所的防控管理,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等防控措施。进入围合小区、城中村及上述场所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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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境外输入物品和入境邮件快件如何规范处置?
  为帮助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规范处置货物进口环节、邮件快件入境环节中的行为,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以下5种行为法律指引一定要了解,请大家一定要认真遵守,不然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是在哪些方面呢?
  一起来看看吧!
  01
  
  进口货物企业是否应履行检验检疫手续,如查验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等?
  进口货物企业需根据《快递暂行条例(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如进口货物需履行查验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等检验检疫手续。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2019 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02
  
  进口货物未履行检验检疫手续,相关主体应承担何种责任?
  进口货物企业未履行检验检疫手续,如未获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等,将面临罚款、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 许可证:
  (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 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03
  
  为更好保护进口货物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如何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未履行前述责任,将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对于进口货物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如为从事与进口货物相关工作人员足量配发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废弃个人防护用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消毒设施。
  (二)企业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条件,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后果,相关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员会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4
  
  为防止入境邮件存在传播新冠肺炎疫情病毒风险,在对入境邮件进行拆封消毒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一)邮政快递企业在对入境邮件拆封消毒前,应当征求客户意见,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对入境邮件进行拆封消毒。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开拆他人入境邮件进行消毒将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开拆他人入境邮件进行消毒,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开拆 他人入境邮件进行消毒,构成犯罪的,将需承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 毁弃他人邮件。"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5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执行中央、省、市、区级层面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提及的对入境邮件快件在入境查验、集中分拨处理、运输、末端投递、收件人接收等环节采取预防性消毒、分拨处理等防控措施要求,将需承担何种责任?
  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未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提及的对入境邮件快件进行预防性消毒、分拨处理等防控措施,相关主体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等规定,相关主体需承担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责任。相关主体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相关主体需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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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小区被封了无法上班,工资怎么发?8类涉疫工资待遇问题解答在这里:
  Q
  1.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
  Q
  2.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A
  Q
  3.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A
  Q
  4.劳动者请求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的,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A
  Q
  5.因疫情导致小区被封闭,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怎么办?
  答:对于劳动者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1
  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1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2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A
  Q
  6.劳动者在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怎么办?
  答: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深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A
  Q
  7.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答: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A
  网上投诉举报平台路径指引:


  Q
  8.疫情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采用“E仲裁服务”平台提交调解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后邮寄递交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调解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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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调解、投诉、仲裁等
  各类救济途径
  快收好!
  疫情期间
  建议大家优先按照上面提到的方式
  进行线上反映
  或先进行电话咨询投诉哦
  劳动争议调解类
  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咨询、调处服务

  劳动争议信访类
  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劳动监察类
  适用范围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服务

  劳动争议仲裁类
  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服务

  Q7:疫情期间,接纳疫区人员居住,房主隐瞒不报,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期间,如接纳疫区人员居住,而房主隐瞒不报,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以“海南高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二: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为例来分析

  案情摘要
  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后,严某、陈某等九名湖北籍人员先后从武汉市到达三亚市,入住王某在三亚市天涯区某小区内开设的度假公寓。王某明知以上人员来自疫区,但并未将以上人员信息上报给物业或社区居委会。
  2020年1月25日,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后,王某仍未按要求上报。
  2020年1月30日,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小区核查入住的湖北籍人员时,王某仍然未将以上九名人员的信息上报。
  2020年2月4日,严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居委会进行上门核查时才得知该度假公寓内居住着九名湖北籍人员。
  2020年2月7日、8日,居住在该房内的其他三名家庭成员陆续确诊。侦查机关发现,海南省政府发布的第90、120、126、130号确诊病例为王某所瞒报的九名人员中的四名,四名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遍布三亚市天涯区、吉阳区、海棠区的主要景区及餐饮店,给三亚市的疫情管控工作造成极大的阻碍,致使该小区一千多名住户居家隔离观察近二十天。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精准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是做好疫情防控的关键,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被告人多次隐瞒疫情信息,拒绝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给小区一千多名住户的生活带来困扰,同时也给政府的疫情防控带来极大压力,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典型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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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坚决阻断疫情扩散
  守护我们的健康和幸福
  一起成为
  遵法守法、文明有礼的市民!


  内容  深圳人社、澎湃新闻、光明网
  编辑:麦乐瑶
  校审:赖飞扬 陈圆圆 洪俊佳
  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END
  ① 深圳市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2〕1号
  ② 科技赋能疫情防控,智慧科技为光明“疫”线加码!
  ③ 南方日报聚焦!光明以“双统筹”奋力夺取战疫情稳经济双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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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来源:深圳新闻网

http://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2-03/12/content_249888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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