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公布的一起小区居民和物管公司的纠纷引发关注:南通市某小区业主将已经撤场的前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公共收益。
崇川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前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3754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小区的哪些收益属于公共收益?居民如果遇到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侵占应该怎么办?9月14日,上游新闻 (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请他对此类案件进行解读。
南通业主追回公共收益
据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介绍,被告的某物业公司,为原告小区服务了8年多(2012年9月-2021年2月)。在服务合同到期前,该物业公司曾将提供服务期间的多种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收入进行了审计并公示。
没想到撤场之后,该物管公司却迟迟未将上述收入交接给业委会,业委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向物业公司追索公共收益。
江苏高院关注居民与物业公司的纠纷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的停车费及其他经营收入,例如楼道、电梯内广告收入等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交付给业主,现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确认了小区停车费和多种经营收入金额,也肯定了被告有权扣除合理成本,结果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3754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南通中院调解,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均认可了一审判决,达成了返还钱款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
律师:可向房管局、公安局投诉举报
实际上南通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的纠纷,重庆也曾发生过,家住九龙坡区某小区的蒋女士告诉记者:“我们小区是2019年底换的业委会和物管公司,之前20年的时间里,物管公司伙同业委会主任侵吞了公共收益。我们通过多年坚持维权,终于在2019年增补了业委会成员,将原业委会主任及其手下清除了出去,并更换了物业公司。现在公共收益终于透明了——广告收益是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三七分成,至于停车费因为未卖出车位是开发商的,所以是开发商收取。”
20年的公共收益被侵占,蒋女士和其他业主不是没有想过追索,但最后放弃了,据蒋女士透露:“主要还是事情过了太久,前20年他们(物业公司和前业委会)没有公示公共收益,因此很难收集完整的证据。”
就小区公共收益引发的纠纷,张公典律师首先界定了公共收益的所有方:“《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因而,如小区的电梯广告、楼道广告、临时停车费等均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该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物业应当定期对该收入、支出向全体业主公示。”
小区电梯门上的广告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少数人勾结,侵占原本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的违法行为,张公典律师直言对于这种行为业主应当追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物业公司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可以向当地房管局投诉;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如何能避免公共收益被侵占?张公典律师建议:“关键是要让物业公司定期公示账目,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并由业委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必须注意业委会成员的组成,形成分工配合制约的格局,避免本应是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权益的业委会,成为‘老鼠仓’。同理,如果业委会成员参与贪污挪用公共收益,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就蒋女士提到的不好搜证的问题,张公典律师表示:“如果是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那么就属于公诉案件,报案后将由警方负责搜证。”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实习生 彭星 文 江苏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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