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2万!四川明确9条“高压线”,规范业委会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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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ren 发表于:2022-9-27 05:41:0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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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进一步规范业委会履职?
  四川新修订的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明确9条“高压线”
  违规最高罚款将达2万元
  四川有2.6万个小区,业委会是推动小区自治和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现实中,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业委会不履职、乱履职造成的小区管理混乱现象。如何进一步规范业委会履职?
  小布从省住建厅获悉,四川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简称《条例》)这一地方立法中,对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和规范履职行为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其中明确9条“高压线”,业委会成员违规最高罚款将达2万元。
  加强培训与表彰
  提升业委会成员履职积极性
  作为业主自治组织,业委会成员从事的是志愿性工作。“虽然有些小区会有一些工作补贴,但补贴标准相对较低。”《条例》起草组成员、四川省住建厅物业管理专家伍三明介绍,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涉及面广,不仅要求成员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还需要应用法律、管理、工程、财务等不少专业知识,一般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难以胜任相关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的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是造成其履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
  伍三明介绍,为推动业委会积极履职,《条例》对加强业委会培训与表彰作出了明确规定。他介绍,《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
  同时,对于业委会的付出,将给予积极表彰。“当选并做好业委会工作,不仅需要付出大量时间与精力,还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风险,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不是少量工作补贴就能弥补的。”伍三明介绍,为此,《条例》修订起草时专门考虑了这一点。
  他介绍,在征求人社部门意见后,《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模范履职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给予表彰,“这一规定,在全国物业管理立法中,尚属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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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9条“高压线”
  推动业委会成员规范履职
  现实中,业委会不规范履职,造成小区矛盾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一些业委会成员不履职,甚至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个别成员重视个人私利,缺乏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还有个别人员把业委会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人侵害业主利益。”伍三明说。
  如何推动业委会规范履职?为此,《条例》第3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等11项具体职责;另外,《条例》第37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支付物业费、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情况等8项具体事项,还对公示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因法制意识淡薄,近年来,因为履职行为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情况时有发生。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蒋雪萍介绍,业主委员会履职活动中,一些违法行为,容易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串通投标,职务侵占等犯罪,“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增强学法、守法意识,依法履职”。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不少反映当前业主委员会存在的相关问题,希望通过地方立法形式,限制业主委员会随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
  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钟波介绍,《条例》第3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等9项禁止性规定——这9项禁止行为是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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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成员触碰“高压线”
  罚款最高可达2万元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触碰9条“高压线”,将怎么处理?对此,条例有明确规定。
  伍三明介绍,《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条例》第39条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或者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另外,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履职和触碰9条“高压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条例》第101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予以通报。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38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业委会履职行为,架起‘高压线’、谁碰谁触电,可让业委会及其成员保持高度警觉更好履责尽职,有效避免乱作为和违法犯罪,既是维护广大业主利益也是保护业委会及其成员自身利益。”伍三明说。
  来源|四川在线
  成都发布编辑|孟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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