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刁难业主,庇护物业” 深圳物管条例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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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597713 发表于:2022-9-27 05:43:1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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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成员仅限于房产证上有名的业主、必须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被业界和市民诟病为“刁难业主,庇护物业”。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我市拟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开展调研,邀请市民贡献“金点子”。
    业委会成员仅限于房产证上有名的业主、必须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被业界和市民诟病为“刁难业主,庇护物业”。
    关注点1:
欠交物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便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
    某小区业委会主任黄征:拒交费用不能成为限制进入业委会的“关卡”
    众所周知,截至目前,我市不少小区都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为何频频遭遇“难产”,市民和网友有话要说。
    《条例》规定,业委会成员必须“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网友“intruth”对此持有截然不同的意见。在他看来,作为一个有着严重纠纷的小区,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是非常普遍的。“老实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基本上可以说是顺民,能否担当起业委会重任,值得怀疑。深圳有很多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就是卡在这一关。”他写道。
    对此,福田某小区业委会主任黄征认为这一规定“不合法”。他表示,业主交物业费是合同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所签订的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明显达不到业主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业主有拒交费用的权利,如合同一方尚有抗辩权一样,如业主无理由欠债,服务一方及业主委员会均可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分享来源:河北新闻网

https://world.hebnews.cn/2013-09/06/content_34660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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