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小区业主告物业,赢了!收回多处共用资产及12万元的广告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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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890726 发表于:2022-9-27 05:57:0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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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一小区业委会
  清退物业纠纷案一审判决
  金色江湾业委会胜诉
  原物业退出小区管理
  业委会收回多处共用资产
  及4年共计12万广告费、利息等收入
  哈尔滨市松北区金色江湾小区业委会清退物业纠纷案一审在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业委会胜诉。4月16日,一审法院下达了判决书,由于疫情影响,诉讼双方于本周收到了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判决生效十日内移交换热站、物业用房等11处业主共用设施;移交地下人防工程(车库)一处;向业委会交付4年共计12万余元的广告费收入,以及其他的业主公用设备和物业管理资料。
  接到判决之后,业委会的负责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原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已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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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业主表决:与物业打官司
  8日,记者采访时,金色江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波表示,业主与小区物业的纠纷由来已久,业主认为物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要求,服务不到位,小区居民难以接受物业费的价格。在小区业委会依法签约新的物业公司后,原物业未退出小区的管理。于是,去年5月6日至10日,金色江湾小区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业委会与原物业公司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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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会 一起开会 ( 业委会提供 )
  去年7月29日,哈尔滨松北区金色江湾小区业委会清退物业纠纷案在松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当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收回共用资产
  和多年广告收入
  在判决里,法院提到了多处小区共用资产的管理权归属,其中,地下停车场(兼做人防工程)管理权的归属是审理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即开发公司事实上已经将该部分的建设费用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故在小区商品房出售后,其所有权因商品房的售出而转由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有权使用和管理,故业委会主张对地下停车场进行管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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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库
  判决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状元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业委会支付广告费。
  判决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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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元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从2014年8月10日开始, 进行电梯广告合作( 业委会提供 )
  状元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从2014年8月10日开始,进行电梯广告合作,至2018年8月9日,广告费每年度3万元,4年不算利息共计12万元,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业主这部分的诉求也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
  原物业退出小区管理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 877号金色江湾小区的物业管理,将监控、电梯、水泵等小区共用设备,物业管理资料,换热站、物业用房等11处业主共用设施移交给业委会管理;将小区内的地下人防工程一处交付业委会管理;给付业委会广告费12万元及利息。
  业委会希望
  新物业尽早进驻
  原物业表示上诉
  8日,记者赶赴松北区分别对业委会的负责人和状元物业的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业委会的负责人李波表示,希望新物业能够尽早进驻。根据判决认定的结果,状元物业其实是前期物业。2011年2月,状元物业作为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入驻金色江湾小区,并对其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7月28日,北岸明珠社区与状元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为签订之日起至成立业主委会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止。此后,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7月25日至29日,业委会以书面投票的形式招开全体业主大会,业主“双过半”表决同意解聘状元物业公司,并向其发出了限期退出的通知。2018年12月13日至17日,业委会又以书面投票的形式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双过半”业主表决同意签约另一家物业公司。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明杰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决定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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