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王雅楠
3月22日,在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唐山路的上海城小区,业主袁某收到了业主委员会主任送来的200元公共收益款。“虽然不多,但这代表我们业主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袁某说,这是小区业委会通过起诉之前的物业公司拿回来的小区公共收益金,共计44.8万余元,已在小区公示,1900户业主将陆续收到自己的公共收益所得。
上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成立,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解聘了前物业公司,并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招标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前物业公司不愿退出,也不同意移交小区公共收益金,业主委员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前物业公司自2015年1月起为上海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所获取的车位维护费、管理费和门岗车位管理费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营利性活动,其收益应归业主所有,据此判决被告前物业公司退出上海城小区,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移交小区公共收益44.8万余元。
前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例如小区公共区域广告、公共区域停车费、公共区域内租赁的门面以及摊位收益、公共配套设施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以及自动售卖机、售水机、快递柜、生鲜柜运营费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都属于公共收益。
法官提醒,虽然公共收益属于业主,但公共收益载体的运营与管理依然需要物业企业的支持。在处理公共收益的过程中,依然需要物业、业主委员会、社区等多方参与,相互理解沟通和监督,将公共收益用到实处,为小区建设发展、邻里关系和谐作出贡献,才是公共收益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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