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是我市新城区某小区的业主。今年年初的一天,下班后的小杨和往常一样搭乘电梯回家时,却遭遇电梯突发故障。导致电梯突然下坠、其被困在电梯内被困一个多小时,才最终被小区物业电梯维保人员成功救出。因受到惊吓,小杨被送往医院做了全身检查,花费近千元。虽然小杨最终被诊断并无大碍,但其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物业公司维护电梯不当所致,便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检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但物业公司认为,小杨并未受伤,只愿意承担检查费用,而拒绝对其赔偿精神损失。小杨无奈之下,将此案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
新城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查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清晰,遂将该案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由中心指派给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物业公司虽然对电梯进行了定期检测、维护,但事发前该电梯就已经发生过故障,物业公司并未及时联系维修这才导致了突发故障。对此,调解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的时候。本案中坠梯和被困电梯会给人的精神健康方面带来惊吓,所以说小杨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电梯需要定期检测、维护,发生故障时需及时维修,若电梯维保单位未尽上述义务,发生电梯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则维保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所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实际管理者和服务者,对小区业主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通过调解员的释法析理,最终物业公司认识到错误。当场承诺接下来将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保检查。而在对小杨的民事赔偿方面,双方也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赔付小杨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小杨也表示同意,物业公司随即当场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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