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自家车位不能安充电桩?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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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流公司 发表于:2022-9-29 12:45:2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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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提爱车,
  在自家车位上却无法充电,
  这让家住万柏林的赵先生犯了难。
  小区物业不配合,
  充电桩就装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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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21年,赵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考虑到充电方便,他计划在自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赵先生从供电部门处获悉,在住宅小区申请安装充电桩申请材料还需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书面文件,于是赵先生找到小区物业,要求其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
  物业却以小区地下车库电力设施容量不足,小区消防达不到安装充电桩的要求为由,拒绝了赵先生的申请,导致充电桩安装无法推进。
  赵先生认为,
  自己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
  且安装充电桩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物业不应阻挠。
  多次协商无果后,
  赵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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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赵先生:
  当前国家提倡低碳节能,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防止大气污染有重要意义,且国家也发布文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充电服务。因此被告有义务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手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物业公司:
  小区在规划之初未涉及到关于安装充电桩电容的相关规定,倘若增加充电桩,会导致电容量过大,小区难以负荷;原告在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对现有电力设施进行改造,属于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占用及对基础设施的改造,须经全体业主同意方可为之;小区的消防也达不到要求;物业服务中也没有此义务,故拒绝原告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赵先生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系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安装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现实使用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2016年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验、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适用功能的合理需求,无偿利用利用屋顶及与其专有部分向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根据该条款的立法精神,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求,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小区其他业主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对于充电设施安装所涉及的电容量及电缆负载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质疑作为拒绝理由。
  原告申请在其使用的停车位上建设充电桩,需要被告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被告应予以配合。
  故依法判决
  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其在地下停车位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资料
  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环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于2016年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居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了指导,其中明确了“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2019年5月20日,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提出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城市公交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充电设施设备的规划与建设

分享来源:腾讯网

https://view.inews.qq.com/a/20220929A025EF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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