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400多万的宾利停在小区停车位被撞坏,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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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cuiyu 发表于:2022-9-29 13:05:2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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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多万的宾利才开两次,就在停车位上被撞坏!”浙江杭州,今年5月份,在北京工作的赵女士,在上海支付了400多万购买了一部白色宾利。由于在北京摇不到号,赵女士只能将车开回老家杭州上牌,并将车停放在老家所位小区的停车位上。
可不曾想,赵女士这部只开了不到两千公里,还没来得及买商业保险的宾利,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时,却被人用摩托车给刮花了。根据赵女士提供的视频显示,车子的右侧翼子板有凹陷、擦痕,右侧车门被撞出了3-4厘米长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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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摩托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女士随后联系事故责任人称,摩托车是其朋友的,其朋友是该小区的业主。
但事故责任人却声称,其一方只能赔偿两万元。而摩托车车主不愿意赔偿,且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其摩托车维修费。
那么造成了赵女士多少经济损失呢?4S店给出了答案。其中换车门需要25万,换前翼板需要15万,如果只做板金3万,但车价则会贬值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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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称,其这套房子有200多平方米,价值1100万元。其当时购买这套房子的主要原因,是看中物业管理不错,但却发生这样的事情,因此其认为物业也应当承担责任。
但物业公司却辩解称,其一方只负责停车场的日光照明、清洁工作,且其一方已经按照规定每两小时巡逻一次,而摩托车又是小区业主的,其一方不可能阻止摩托车进入小区。因此物业公司认为其一方是没有责任的。
目前,赵女士准备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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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女士花400多万买来的爱车,自己只开了两次,就被人撞成这样,这种情况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不是说车主我不赔、事故责任人说我只赔两万、物业说我没有责任,就可以推卸责任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各行为人必须要为自己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被侵权人一方也有过错责任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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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在赵女士正常停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只有能够证明自己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用承担责任。而不是一句“不关我事”就能解决问题的。
2、那么车主、当事人、物业需要承担责任么?
首先,既然交警一方已经认定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其一方肯定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至于其只有两万块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具体而言,只要法院判定其一方必须承担责任且判决生效的,那么赵女士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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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车主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一方有没有过错?比如说,驾驶人当时有没有喝酒,驾驶人有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等。
意思就是说,如果车主明知驾驶人无证或酒后驾驶的,其却仍然将车借给对方,那就属于过错行为,故需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942条明确规定,物业应当按照约定,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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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一方有没有充分全面履行与业主赵女士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否则就要承担其一方违约行为的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只是补充责任。
意思就是说,即便物业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实需要承担责任,那也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人还是事故当事人。
注意!民法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因此4S店所述的25万元贬值费,一般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有网友表示,赵女士心里清楚责任在于事故当事人,只是其心里知道对方赔不起,才会将物业找出来承担责任的。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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