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那些事~
是咱老百姓比较关注的话题
比如外墙漏水、电梯破旧...
这些都是业主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一旦出现问题,大家该咋办?
业主与物业之间维权难
问题一旦出现
物业经常推诿扯皮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加
业主怎样维权才是合理合法的?
物业又该如何尽职尽责地为业主服好务呢?
现行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在2008年颁布的,随着物业问题的不断变化,对物业管理条例也提出了新要求。从2月1号起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都有哪些变化呢?
据民心网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民心网平台收到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诉求占民心网诉求总量的10%,成为民心网上群众反映强烈的首要热点问题。随着物业管理问题比例的逐年增长,对物业管理条例也提出了新要求。从2月1号开始,现行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光荣退休”,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增加了37条内容,更加明确了热点问题的责任人和处理办法。
热点一
启动专项维修基金不再需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在现行条例中,住宅公共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启用维修基金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导致一些急需修护的设施只能维持现状,新条例中对此现象做出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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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旻之
明确规定了七种情况,包括屋面外墙防水渗漏,电梯故障造成人身安全等问题,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是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是业主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报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后,可以立即使用维修基金,为维修基金使用开启一个绿色通道。
热点二
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变相中断水电气热。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会出现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会中断业主的供水、供电等。新条例出台后,业主可向这些现象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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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旻之
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或者是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以及损害业主其它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述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物业服务问题发生纠纷的话,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仲裁的方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能以这种物业管理权限,来胁迫业主交纳相关的物业费用。
热点三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或滞留,弃管小区由居民委员会提供服务。
住宅小区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常会出现合同未到期,企业提前撤离,或合同到期却因纠纷而滞留等情况。新条例出台后,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可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内,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在原物业企业撤离后,仍未选到新物业企业时,可由相关政府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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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旻之
这个小区如果出现弃管的情况,按照新的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申请,由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是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他们的监督下,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提供基本的保洁,维持秩序的服务。
从这次物业管理条例的变化来看
物业将受到包括政府和居民的共同监督
也带给我们业主更多的权益保障
赶紧告诉身边的小伙伴吧!
记者:凌瑶,杨洲
分享来源:搜狐网 https://www.sohu.com/a/217351648_69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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