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物业费的相关问题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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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的蜗牛xm 发表于:2022-10-2 11:00:4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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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但业主发现新房不具备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整改。整改完成后业主收房,但物业公司却从开发商首次通知收房的时间起算并收取物业费,这合理吗?
  回答:
  不合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商交纳。”新房物业费自业主验收合格,开发商交付房屋之时起由业主负责交纳。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即房地产商交纳。如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当由建筑单位承担。
  问题:
  物业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不交付房子,合法吗?
  回答: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费的交纳属于物业服务的关系,房屋的交付属于房屋买卖的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交付房屋系房产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而非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催告业主按期支付,催告期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通过克扣房产证、停运门禁卡、禁止业主进入等方式不交付房产。
  同理,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配合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时,业主也不得以开发商未交付房产证为由拒交物业费,而应当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交付房产证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物业公司以未交道闸维修费和电费为由,拒收暖气费,合法吗?
  回答:
  不合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因此,暖气费属于物业公司代收的项目,不能因为业主没有交物业费,就限制供暖。
  ​对于拖欠物业费问题,双方之间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解决。《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问题:
  物业公司以未交道闸维修费和电费为由,禁止车辆进入小区,合法吗?
  回答:
  不合法。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道闸维修费属于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产生的费用,一般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承担,若维修基金不足,应当及时续缴,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电费是业主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合同,因业主用电而产生的费用,两者均与物业管理费性质不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可以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授权后,就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物业公司不得在业主欠缴代收费用的情况下,就物业服务合同未授权的行为(如禁止车辆进入、禁止业主进入、停水停电等)进行私力救济。
  若经合理催告期,业主委员会(业主)仍不交纳专项维修基金或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人可凭物业服务合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人垫付的道闸维修费或电费。

分享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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