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社区发生水源污染,导致业主呕吐腹泻,物业公司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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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tseo 发表于:2022-10-3 10:16: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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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辽宁省沈阳市,一社区多名业主呕吐腹泻,查明是水源大肠菌群超标,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2021年9月28日,这起案件的起诉书被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还原了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
  孙女士是业主,她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1361.47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620元。
  孙女士表示,2019年5月6日下午14时许,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丁香社区某某某风情小镇多名业主呕吐腹泻,初步怀疑是水质污染造成的。当日于洪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于洪分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园区水质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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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8日于洪区卫健部门公布水质检测结果,某某某风情小镇四期自备井5月6日出井水大肠菌群超标,某某某风情小镇一、二、三期自备井5月7日出井大肠菌群超标。
  日常供水由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水费也由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收取。该小区水质造成污染是因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管不力、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水质污染负全部直接责任。
  本案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涉案小区配套设施自备井,向孙女士供应饮用水,并收取水费,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现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孙女士提供的饮用水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国家卫生希望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孙女士身体健康收到侵害,故应对孙女士由此产生的损失成相应的赔偿责任。
  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成物业公司辩称,1.水质不是因为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不当造成,是因为市政管网出水不当导致慢渗到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小区的水里,政府有结论性意见,与物业无关。2.用水就需要缴纳水费,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手续都健全,政府已经检查了所有的手续,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合格。3.误工费不支持,交通费不支持,医药费可以予以承担。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孙女士系该小区业主,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2019年5月6日,包括孙女士在内的该小区多名业主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孙女士于2019年5月6日、7日、8日、9日前往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2019年5月18日于洪区卫健部门公布水质检测结果,某某某风情小镇四期自备井5月6日出井水大肠菌群超标,某某某风情小镇一、二、三期自备井5月7日出井水大肠菌群超标。
  另查明,“某某某风情小镇”的开发企业在摘地时已经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于配套管线原因一直没完成接入市政供水,致使该小区居民的饮用水来源自自备井。
  “某某某风情小镇”自备井所有人系开发企业,建造时经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检查,获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生活饮用水配送设备及防护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的消毒剂、容器、净水材料等设备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小区自备井,在日常供水管理中,制定了供水管理制度,蓄水容器进行日常清洗消毒、检测,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按时消杀,定时检查,准确记录。
  2019年5月6日丁香地区的水源水污染事件,是地下水源被污染造成的,为地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当日,于洪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日下午16时,政府的供水车就已经向整个园区进行饮用水的供应,园区也张贴了相关公告,告知业主暂不能使用管道内的自来水。现居民供水已恢复正常,接入到市政管网统一进行供水。
  再查明,该小区离事故发生最近一次的水质检验合格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7日。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饮用卫生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某某某风情小镇”自备井的管理者,向孙女士供应饮用水,并收取水费,原、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现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孙女士提供的饮用水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孙女士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故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孙女士由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沈阳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1358.38元,误工费620元,交通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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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6859191734/198d6f5b600100ut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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