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商业主告开发商自行加建小区围栏,法院终审改判支持业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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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qdhbzl 发表于:2022-10-5 19:39:1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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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购买底商房屋后,开发商自行加建围栏,行人无法直接进入底商购物,物业公司又在围栏前放置快递柜,该业主遂起诉要求开发商、物业公司拆除围栏或留一个可供行人进出的门,被一审法院判驳。9月26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等予以改判,终审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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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12年前购房,该房屋用途为商业,门面朝南。该小区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涉案底商所在楼宇和西侧的楼宇,均为高层建筑,位于小区北侧。另一部分是六层住宅建筑,位于小区南侧。二者之间有一条东西向的小区内部道路,南北方有道路可与南侧居民小区相通,通道北高南低呈坡型,可供行人通行。2018年8月至2019年,开发商在北侧小区前院地以南及两侧加建围栏,建成后形成独立院落,并设有行人通行的小门若干。后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经勘验,涉案底商门前至围栏约为6.8米,围栏为通透的不锈钢栅栏,2022年3月,物业公司在诉争的围栏处放置了三组快递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加建围栏后,涉案底商所在的北侧小区内部设置的道路及出入口,并未影响张某的正常通行。且涉案房屋虽是商业用房,但加建的围栏也是通透的不锈钢栅栏,未对涉案底商的字号及广告宣传产生遮挡。因此,张某以加建围栏妨害其出行和经营为由要求拆除,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某提出上诉,主张开发商加建围栏在其购房后,且未经法定程序,涉案房屋是底商,加建围栏后,南侧小区的居民无法直接进入底商,影响其经营,请求拆除围栏或留一个可供行人通行不上锁的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一中院依据《民法典》等认为,业主购买底商房屋时,会考虑小区通行是否便利、周围环境是否有利于经营等因素。该开发商加建围栏后,势必会影响到底商正常经营,与业主购房时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发商虽主张应业主要求封闭小区才加建围栏,但并无证据证明,亦未能证明加建围栏经过法定程序。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建设和管理小区时,应以不损害相关业主利益为原则。
  基于方便小区管理与兼顾业主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最终法院改判开发商将加建的围栏及底部水泥台部分拆除,在拆除位置建一可供行人通行、宽度不少于1米、高度不低于2米的门并铺设坡道;而物业公司须将快递柜移走,并对开发商所负履行义务给予必要配合。
  (原标题:底商业主告开发商自行加建小区围栏,法院终审改判支持业主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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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来源:华商报网

https://news.bjd.com.cn/2022/09/26/10169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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