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投票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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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283998 发表于:2022-10-6 10:33:2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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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苍太守:9月16日山东临沂有小区业主“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业委会选举”,致2人被拘。
看到消息的一瞬间,我第一反应是:是不是这些人做了什么违反刑法天理难容的事情?看通报,说得很清楚: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
要经过“街办和社区”批准?
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
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
这个可能是“核心”罪名!居然用上了“意图”二字!
我记得在之前,意图都是跟“造反”联系在一起的。
现在“召开业主大会”都用上居然了!
造成了大量人员聚集?
大家可以自己看看视频,看看现场情况。
好好学习一下《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理清楚,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开发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各方大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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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楚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换届的大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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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无须批准,也无权进行审批!
说简单点:
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从来没有法律说需要审批!
小区自治组织,是社会治理可能是最小的神经末梢。
但社区业委会组建得好不好,却直接关系着成千上万上亿人的切身利益!
甚至他们能不能过得好!能不能过得安心!
能不能安居乐业,小区治理组织至关重要!
此次事件,有业主抱怨说,自己的小区物业费是周边小区最高的,但物业公司的服务非常不达标。小区群里经常反映的卫生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物业各种敷衍、推脱。这次业委会问题的导火索是小区沿街车位收费问题,因为:物业和开发商的车可以免费停,但业主停那里就要收费。这属实吗?
未经批准选举业委会构成犯罪吗?
刘录律师从法律常识角度提出几点质疑:
一、哪条法律规定未经街道办和社区批准选举业委会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街道办和社区批准能等同于国家规定吗?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可知,成立业主委员会不需要批准,仅需备案即可,以未经批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依据何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有关部门、居委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小区相对封闭管理,业主人员特定,与车站、码头、电影院等完全开放的、人员不特定公共场所截然不同。在自家小区选举业委会,行使权利,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法、于理、于情是否应当?
三、希望执法时对民众多一点宽容、善待,做到情理法融合、统一,不要超出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
有许多律师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涉嫌滥权。
一、法定职权并非仅是指导权。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该条例)第五条(监督管理权)、第十九条(业委会违法决定的撤销权、处理权)、第四十二条(服务收费的监督权)、第四十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第四十八条(处理投诉权)、第五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审批权)以及第六章(行政处罚权、刑事处罚权等),这些条款均赋予了相关主管部门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具有的法定职权,并非仅是指导权。
二、业主享有法定的建议权、提议权和投诉权。
从该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之规定可知,业主对召开业主大会享有提议权和建议权。
从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之规定可知,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享有投诉权。
三、召开业主大会不需批准,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从该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之规定可知,召开业主大会并不需要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
设立业主大会不违法,刑拘业主为哪般?
李思雷律师:认定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如果付某立、杜某超是小区业主,他们就有权发起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他们在小区布置会场召开业主大会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不违法。
其次,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设立业主大会不需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相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而非“有权”,也就是说,指导和协助是相关部门的义务而非权力。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通知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给予指导或协助违反了法律设定的义务;如果业主未通知相关部门,只能说相关部门可以不给予指导和协助,但不能因此认定业主设立业主大会违法。相关部门的义务不会因此转移到业主头上。
第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果不满足该条件,业主大会可能设立失败,或者其做出的决定会被撤销。但不能因此认定业主设立业主大会的行为违法。
第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这里一定要分清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概念,业主大会无需备案,只有选出的业主委员会才需要备案。
刑拘有待商榷之处有:
第一,认为付某立、杜某超设立业主大会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这个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认为付某立、杜某超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付、杜两个设立业主大会的行为不违法,印制选票当然也不违法。而且,并没有关于业主大会选票印制的法律规定,公安局认为两人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基于上述两点,没有现场执法依据,其劝说和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付某立、杜某超不听劝阻,也不构成抗拒执法。
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事实是不成立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规定是: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该条文看,“其他公共场所”指类似车站、码头等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场所,小区再大,主要也是业主活动的场所,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参加业主大会的是小区业主,不是其他不特定公众。公安局认定付某立、杜某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依据也是不恰当的。
综上,仅从报道内容看,不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当然,如果有其他因素,比如违反防疫规定,则另当别论。
事发当晚,小区内并非在进行业委会选举,而是投票是否同意两位业委会成员辞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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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李女士介绍,十二星城小区现任业委会有两位委员于前段时间辞职,小区业委会难以再正常履行相关职责,所以需要补足空缺。
我们到社区报备,社区说那两个业委会委员的辞职需要经过小区业主的投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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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说,经过社区审批,小区居民于9月16日开始对上述委员辞职事项进行投票,“他们在小区里面摆了一个桌子,路过的业主可以过来签字进行表决。突然来了一拨穿着‘特勤’衣服的,说我们是违法的,后来派出所也来人了,我们还没怎么解释就把几个业主逮到车上了。”据李女士透露,被刑拘的两位业主中,杜某某为业委会成员,付某某是热心参与此事的业主之一。
我们当时纯粹就是想把小区物业弄得好一点。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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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满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的管理问题,众多业主想要通过业委会等合法渠道来解决
“我们小区物业费是周边小区最高的,但是物业公司的服务非常不达标,小区群里经常反映的卫生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物业各种敷衍、推脱。”李女士说,这次业委会问题的导火索是小区沿街车位收费问题,“物业和开发商的车可以免费停,但我们业主停那里就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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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补充了新消息。
事发当晚,小区内并非在进行业委会选举,而是投票是否同意两位业委会成员辞职的事情。知情人透露,这事儿小区业主也到社区报备,得到的答复是:事发当晚,小区内并非在进行业委会选举,而是投票是否同意两位业委会成员辞职的事情。而且似乎都有签字批示,这是否表示社区至少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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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于9月16日,一些热心的业主在路上摆了桌子,材料和纸笔,开始对上述委员辞职事项进行投票。没有召集开会,其实就是“路过的业主可以过来签字进行表决”。但就是这样,发生了视频里的那一幕:突然来了一人,说业主是违法的,几个业主还没怎么解释就被逮上车了。究竟为了什么?
梁三利律师的见解:召开业主大会需要街道批准吗?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文义解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及科研秩序。 “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 “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简介:梁三利,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江苏省理论宣讲专家库首批专家,江苏省性别平等法规审查专家,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江苏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委员会委员,南京、无锡等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
业主在物业区域内进行的自治活动,合情合理合法,与聚众扰乱是一个相当恶劣的事件,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跟寻衅滋事口袋罪噤若寒蝉。
法律是公正的,最终一定会给业主们一个公正的答案,小区的事情,你也知道,其实并不复杂,只是背后的四方利益链太多、导致业主们维权难罢了。
业主依法自治的道路,可能将更加艰难,依然任重而道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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