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通常作为
人们买房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物业服务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活质量
那么如果业主家中招贼了
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韩某家住重庆某别墅小区,小区球场边设有一条小路。因未设置门禁系统,这条路便成了小区的一条“绿色通道”。
2020年9月某日晚上,李某通过该条小路进入到小区内,发现韩某家一楼有窗户未关,便进入到房间内,见房间竟存有十几箱茅台酒,李某起了歹心。但碍于停车地点较远,李某并未带走茅台酒,在确认位置后,便原路返回。
(韩某家的酒窖)
次日晚,李某开车到小路附近。停车后,他拿着购买的口袋和小推车,从小路进入到小区。发现韩某家一楼门未锁,李某便进入房间,戴上手套将其储物柜上的茅台酒拆开,将116瓶飞天茅台酒分两次装入口袋,用小推车运出,再搬到车上带走。事后,李某将116瓶飞天茅台全部出售。
案件很快侦破,李某落网。后来,李某因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被责令退赔韩某经济损失173884元。
(李某指认现场)
案件判决后,韩某才知道,原来这已经不是李某第一次进入该小区盗窃。韩某对该小区的管理感到极为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遂将物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审理认为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某多次进入该小区,且盗窃成功两次,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时确有瑕疵,因此,就韩某被盗,物业公司未能充分地履行相应的服务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鉴于物业服务合同有其特殊性,服务项目较多,在其履行巡逻等安保义务后,不应对其责任过于苛责。
故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江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韩某遭受的损失在173884元的15%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诚然,物业不能完全保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任何损害。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应当履行其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降低业主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
(李某进出小区的小路)
本案中,小区球场旁的小路缺乏相应的门禁系统,为盗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外人可以随意多次进出小区,增加了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犯罪分子利用小推车分两次运送116瓶茅台酒,从常理角度分析,其运送行为应当较为醒目,但物业公司并未在监控视频或巡逻过程中发现。并且,在小区第一次出现业主财产被盗的情况后,物业公司就应当加强安保与巡逻,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未严格尽到物业服务职责,在安全管理义务上确实存在瑕疵。
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应由盗窃者赔偿全部损失,只有当盗窃者无法赔偿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时,物业公司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对其履行义务的瑕疵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重庆江津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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