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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hll2 发表于:2022-10-16 19:12:0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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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物业管理问题引起不少人的关注。停车难、维修资金使用、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等问题往往成为业主和物业矛盾的导火索。为了化解这些矛盾,作为业主和物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业委会在其中应该起到重要作用。7月29日,太原市长风小区第四届业委会换届选举大会如期召开,参会人员由小区业主代表单元长参加,应到98人,实到88人,会议以投票的形式,在平阳街办、平阳路派出所、长风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选举产生了第四届业委会。然而,来自该小区的部分业主对此次换届选举有着诸多疑问。
  小区业主代表孟先生表示,业主们怀疑,此次换届选举中,有些问题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范围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的;拖欠或者拒不交纳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的,不得进入筹备组。而筹备组里的几名业主明显违反了条例,最终还成为业委会候选人。而几名业委会候选人都是在社区催促后才补交去年费用。
  第二,本次业委会选举的业主大会由业主选出单元长来参与选举,但单元长是完全由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指定的。单元长代表整个单元业主投票,本身应该有业主授权才有代表资格。但很多单元长既没有业主授权,而且在投票时一个单元长只计一票,说白了,此次业委会选举本身的票数根本达到法定的投票数,可以说选举不具备法律效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推举的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七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被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但这些所谓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及参加业主大会的单元长根本就没有做这项工作。
  孟先生表示,面对居民翘首以盼的换届选举,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监督组织下,按规定程序换届选举,面对居民的质疑,就应该主动解释清楚。既然整个选举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可为何面对不同的声音和居民的质疑,就避而不谈呢?
  根据《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由业主、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50%。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确认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拟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对于此事,记者将展开深入调查。
本报记者 秦昕


分享来源:山西新闻网

http://epaper.sxrb.com/shtml/sxscdb/20180807/1566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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