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业委会状告老物业,“夺回”近48万公共收益:用于小区建设,多的发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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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联络 发表于:2022-10-19 12:18:2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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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下午,东成大厦业委会主任谈俊收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侵占业主公共收益479650.3元应归还全体业主,“业主们都特别高兴,昨天(10日)业主群里都‘炸开了锅’,还有业主特意来我家里看判决书。”谈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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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们之所以这么高兴,是因为这场官司持续了近3年半的时间。
  如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东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成业委会)公布其管理东成大厦期间(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4日)的公共收益账目;东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成业委会支付479650.3元。“这笔钱将主要用于小区公共建设,剩下的给业主们发红包。”
  业主:3年半的官司终胜诉,这笔钱将用于公共建设及给业主发红包
  东成大厦位于芙蓉路上,这栋商住楼建成已有20多年,有148户。东盛公司为该大厦前期物业,2016年3月,第四届业委会将前期物业清退出去进行自管。“当时小区环境越来越差,我们去外地学习考察发现,原来小区是可以自管的,经过大部分业主同意,我们就把物业清退进行自管。”谈俊介绍,约1年后,东成业委会发现,小区每年公共收益都有一大笔钱,“但是之前我们业主对于公共收益从来不了解,不知道每年有多少钱,也不知道这个钱去了哪里。”等东成业委会此时再去找到东盛公司时,对方却称,“物业每年都是亏损状态”。谈俊回忆,东盛公司形容他们“举步维艰”。“但是小区建设得很差,完全不知道他们把公共收益用到哪里去了。”
  2017年年底,东成业委会开始收集证据。该案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周雁武律师介绍,调查发现,小区内5台电梯及1楼大厅小卖部所在区域均有原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2018年年初,东成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东盛公司返还这部分公共收益。“现在法院判决下来了。要求他们返还近48万元。”
  10月11日,记者来到东成大厦,在1楼电梯旁张贴着“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每笔款项的收支情况一目了然。“公示也是让业主们心里都能有数,知道有多少钱,也知道钱用在了哪儿。”谈俊表示,届时等原物业的钱返还到位后,将主要用于小区公共建设,“剩余的钱年底的时候给业主们发红包。”
  法院:原物业应向业委会返还近48万
  原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故东盛公司应将其管理东成大厦物业期间(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4日)所有公共收益公布。东成大厦负一楼大厅、电梯间、楼层墙壁显然均属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其利益亦属全体业主共享,东盛公司在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的情形下私自与案外人签订协议出租并收取租金和使用费,其应将相关收益返还给东成业委会处理。故东盛公司应将其与案外人所签合同出租场地共获益562500元返还为东成业委会。
  再审审理中,东盛公司提出并未实际收到被申请人主张返还的不当得利金额中的82849.7元,东成业委会予以认可。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东盛公司应向东成大厦业委会返还82849.7元系认定事实有误,即东盛公司应向东成业委会返还金额为4796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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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盛公司主张对案涉公共部分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问题。本案中,东盛公司以东成大厦部分业委会成员同意其享有案涉公共部分收益以补贴物业费不足为由,主张其应当享有案涉公共部分一定比例的收益。
  审查后认为,涉及案涉公共部分收益的处分问题应属业主大会决定事项,部分业委会成员无权自行决定将该项权益授予东盛公司,且事后也未取得业主大会追认,故东盛公司主张其应对案涉公共部分享有一定比例收益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东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成业委会)公布其管理东成大厦期间(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4日)的公共收益账目;东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成业委会支付479650.3元。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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