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物业条例实施首案宣判,业委会诉原物业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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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kf860905 发表于:2022-10-19 12:49:4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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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在撤出项目4年后,原物业仍不愿交出其占有的高压分界室、弱电机房、配电室等区域,后小区业委会作为居民代表将原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18日,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最终小区业委会胜诉。据悉,该案为本市首例援引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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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法院审理现场。庭审截图。
  认为原物业占用公共区域 业委会诉至法院
  涉案大厦是一栋酒店式公寓,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系该大厦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
  2016年1月,该公寓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与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该公司自同年6月开始接手。
  该物业公司进驻后,业主反映大部分与物业配套的管理用房尚未交接,大厦地下一层的高压分界室、热力小室、弱电机房及配电室第二出口通道(以下简称诉争区域)仍由被告占用,并出租盈利。
  原告称,此前与被告协商时,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相关物业用房及公共部分,但被告拒不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移交。
  审理中,被告辩称,本案中的诉争区域确实由被告占有,但该部分在其产权区域内,不属于公共部分,被告占有该区域的行为是正常行使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据新物业条例宣判:公共设施属业主共有
  18日,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中查明,现被告占有公寓地下一层的高压分界室、热力小室、弱电机房及配电室第二出口通道等区域,并将该区域进行封闭安装了大门,门上挂有“G102”字样的号牌,门锁及钥匙由被告掌握。
  庭审中,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占有诉争区域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占有;若被告无权占有,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移交。
  根据房地平面图与规划委朝阳分局提供的设计图纸对比,法院认为,被告对诉争区域并不享有所有权。
  同时,根据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及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诉争区域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同时根据上述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委会有权起诉并要求被告移交诉争区域。
  该案今日当庭宣判,小区业委会胜诉。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柳宝庆

分享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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