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现将202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89起、死亡794人,比2019年事故起数减少84起、死亡人数减少110人,分别下降10.87%和12.17%。
全国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13个省(区、市)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2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23起、死亡93人,与2019年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4人,死亡人数下降13.08%;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全国有15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其中,广东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18人;山东发生较大事故3起、死亡11人;广西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15人;湖北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9人;陕西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8人;河南、江西各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黑龙江、吉林、浙江、北京、内蒙古、辽宁、山西、贵州各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
三、事故类型情况
2020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407起,占总数的59.07%;物体打击事故83起,占总数的12.05%;起重机械伤害事故45起,占总数的6.53%;土方、基坑坍塌事故42起,占总数的6.53%;施工机具伤害事故26起,占总数的3.77%;触电事故22起,占总数的3.19%;其他类型事故64起,占总数的9.29%(见图5)。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按照类型划分,起重机械伤害事故7起、占总数的30.43%;模板支架事故4起、占总数的17.39%;高处坠落事故3起、占总数的13.04%;土方、基坑坍塌事故2起、占总数的8.70%;脚手架事故1起、占总数的4.35%;其他类型事故6起,占总数的26.09%(见图6)。
四、形势综述
2020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9年相比均有所下降,但生产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事故总量较大,如四川(100起,99人死亡)、广东(55起,71人死亡)、安徽(48起,49人死亡)、重庆(43起,44人死亡)、江苏(39起,42人死亡)。二是部分地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同比上升较大,如湖南、云南等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均超过35.00%。三是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例如广西百色“9.10”隧道坍塌较大事故(9人死亡)和广东汕尾“10.8”模板支撑坍塌事故(8人死亡),影响较大。四是部分省(区、市)省会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较为突出。省会城市中武汉、广州、沈阳各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银川、乌鲁木齐、贵阳、海口、哈尔滨、武汉等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本省的50.00%以上;哈尔滨、长沙、兰州、福州、石家庄等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上升50.00%以上。
在较大事故方面,以土方和基坑坍塌、起重机械伤害和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引起的高处坠落事故占总数的82.61%,依然是风险防控的重点和难点;土方坍塌类事故占总数的13.04%,违规建设、管理粗放、监管缺失是重要原因;建筑起重机械类事故占总数的39.13%,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坍塌类事故占总数的17.39%,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强制性标准执行不到位问题突出。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尤为重大。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适应新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聚焦薄弱环节,强化风险防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入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环节专项整治,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强化安全关口前移,压实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强查处督办,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要求,紧盯每起事故,认真落实督办、通报、约谈、处罚等措施,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监管效能。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159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不断提高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切实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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