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金凤区阅海万家g2区的王先生向媒体反映,小区物业在服务上存在绿化面积不达标、小区无门禁、监控等问题,部分居民萌发了更换物业公司的想法。可是业委会却和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现在正处于公示期,那么业委会签订这份合同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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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物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小区居民提出想要更换物业公司。然而9月16日,小区公示栏却贴出了一张通知,大致内容是告知近期业主委员会将代表全体业主与原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期为15天,合同生效期为9月30日。这令部分居民有些不明所以,他们表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件事上绝不认可。
此外,有部分居民表示,在小区所公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第七条款中这样写着,物业将按照三级物业服务标准进行服务,居民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价,最多扣除物业当年收取服务费的百分之六。业主担心签订了这样的服务合同,物业的服务质量更没有保障了。“我认为现在必须要更改合同条款和合同内容。”张先生告诉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