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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_123 发表于:2022-3-19 18:25:4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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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先生求助:我是长安区子午大道智慧城小区的业主,我们小区在2021年举行了两次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今年3月1日新物业金科物业正式入驻小区,同时老物业也已经发了离场告知,但是直到今天都没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现在新物业没有地方办公,只能摆一张桌子在业委会办公室临时办公。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让小区相应配套和物业管理用房尽早移交。

  记者帮忙:
  3月16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熊先生。熊先生说,2月25日,小区老物业新知物业已经发了撤场通知,表示2月底撤出智慧城,3月1日起由新物业全面接管智慧城小区的物业服务。3月1日,新物业正式,保安、保洁等工作人员也投入工作,但是老物业没有移交办公用房,新物业只能在业委会临时支了一张桌子办公,工作很难开展。
  除了办公用房,小区的停车系统也没有移交,凡是在老物业处办理完退费的业主,进入小区都成了“临时车辆”,通行很不方便。
  “希望老物业能够尽快移交办公住房,让新物业正常开展工作,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熊先生说。
  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张先生说,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智慧城小区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应提供不低于900平米的物业用房。即使按照智慧城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智慧城一期、二期、三期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也达到了400平方米。但是开发商和老物业都不愿履行,只愿提供20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随后交接过程中老物业将一层36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腾出来,表示200平方米可免费使用,剩下的160平米要出钱租用。“如果我们接受,相当于承认物业用房的产权归开发商。”张先生说,开发商将物业用房都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实际上这部分用房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而且老物业于撤场前的2月24日向业委会发布暂停物业服务工作交接的告知函,称新物业尚未备案,所以不能和新物业进行交接,待新物业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交接。
  “事实上,我们已经在2月15日前往长安区住建局物业科备案了,但是直到3月10日才收到回函,说我们的资料不全。”业委会主任张先生说,这些资料需要老物业进行移交,但是老物业口头答应,总是不兑现。
  “没有办公用房,工作很难开展。”该小区新物业物业经理王先生说,本来想着老物业先提供200平方米办公用房,差的后面再说。但是老物业提供的一层办公用房不可分割,其中的160平方米需要租用,物业办公租房没有先例,业委会也认为本就属于配套用房,所以就卡在这里无法进行。没有办公用房,物业服务人员又都是基层工作人员,希望能提供食宿,没办法,他们只好自费给员工在小区租了两套3室的住宅,在业委会临时设置了一个前台接受业主咨询,后台则在租住的住宅里,业主办理业务需要来回跑,很不方便。
  而且小区的停车控制系统没有移交,业主3月1日在新物业交了停车费,去老物业清退以前的停车费,退费后业主的信息就删掉了,系统李就没有了车牌数据,没办法直接进小区。物业只好通过人工记录等临时措施保证业主出行。
  王先生说,小区占地面积187亩,45栋楼,3227户,业主1万人左右,体量并不小,没有办公用房,工作很难开展。
  “新物业没有备案,目前小区出了任何管理问题都会记在我们公司名下。”该小区老物业物业经理安先生说,目前该小区在房管局备案的物业公司仍然是新知物业,最近有人投诉小区建筑垃圾堆放,房管局就给他们下达了整改通知,“如果新物业不备案,出了任何问题都得我们来承担责任。”安先生说,之所以不交接物业用房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且他们也不并要求新物业必须租用多出来的160平方米,他们可以为新物业提供20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如果备案时间过长,过渡期也可以提前进行约定承诺,明确3月1日之后出现的管理问题与老物业无关,并由相关部门出面认可。有了这个承诺,他们可以立马腾房。
  长安区住建局物业科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定,小区物业交接时应该对公共设施、配电房使用情况、水泵房使用情况、消防、供热、供水等进行承接查验,将承接查验单交至街办备案。然后再由新的物业公司拿着和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及街办的备案手续前往住建局备案。备案完成后,住建局有责任按照法定标准,要求老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共有结算资金、小区图纸等,如果老物业不提供,住建局将对他们进行处罚。此前确实有物业公司前往住建局备案,但是资料不全,需要补足相关资料。
  处理结果:
  华商报记者将相关规定告知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及老物业公司物业经理,业委会主任称,备案的难点在于老物业不提供相关资料。老物业公司物业经理则称,随时可以提供。业委会主任表示,如果可以提供,双方将继续协商解决。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分享来源:华商报网

http://news.hsw.cn/system/2022/0317/14411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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